正确答案: C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题目: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适用于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基于行为人实施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即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事实行为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选项B甲的行为构成添附,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结合添附规则予以解决,而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故B选项不当选。根据《继承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8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论立遗嘱人是有意为之,还是发生重大误解,该部分内容均属无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选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界定,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8条,虽然茶叶已经被使用,甲仍可主张撤销茶叶买卖合同,此后对乙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可分两种情形:精神病人乙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依据《合同法》第47条确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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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 解析: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安机关拒绝立案侦查的行为属于上述第(2)项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B项中区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行政当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C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第(8)项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D项错误。

  • [单选题]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 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 解析: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就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具体而言,A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判例法制度,况且劳动监察部门为行政机关,不可能将《劳动法》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案件而形成判例;C项的说法不能成立,应聘者的投诉具有法律根据,劳动监察部门不可能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D项明显错误,我国劳动监察部门不可能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B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故符合题目要求。

  • [多选题]倪某拖欠王某10万余元,因无力偿还,纠结张三等人将王某骗至一宾馆内,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欠款凭证,后迫使王某在收到该10万元欠款的收条上签字。对倪某等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倪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倪某等人抢劫的金额便是10万余元的欠款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抢劫罪的认定。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收条上签名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 [多选题]甲县原有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据此,甲县工商局将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1)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3)此案B、C、D、E四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能否据此吊销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 (5)如果B、C、D、E中只有B、C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E将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将如何处理?

  • [单选题]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裁定"核准甲死刑,而是"判决"核准甲死刑。B项表述正确,CD两项均错误。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项。

  • [单选题]秦某涉嫌一起重大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鉴定人唐某出庭作证。唐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关于对唐某的保护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唐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A、B、D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该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C选项错误。当选。

  • [单选题]甲与乙就合同纠纷签订管辖协议,约定由甲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甲住所由A地迁往B地,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是:()
  • A地法院

  • 解析:考查管辖协议。根据《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正确,BCD错误。

  • [多选题]王大山为某公司股东,现欲主张公司回购其股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无论王大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其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持有异议,都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无论王大山以法律规定的何种理由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都无须股东会议的表决通过

    如王大山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对于公司的分立持有异议而由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将所收购的股份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解析:考查公司股权回购规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A选项、D选项内容都是回购的事由,B选项"回购无需股东会议表决"是正确说法。C选项对"收购价格进行协议的制度"在我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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