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题目:美国宪法修正案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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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有关宋代编敕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敕的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从宋太祖的编敕活动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解析:《宋刑统》是法典,是律,编敕是在律之外的立法活动。故A项错误。其余三项都是正确的。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宋神宗时,敕地位提高,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多选题]甲某与同为法国人的乙某一起来中国短期工作。一日,甲某不小心将窗台上的花盆撞落,砸伤经过楼下的乙某,乙某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甲某、乙某的经常住所都在英国,则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可以适用中国法
可以适用法国法
只能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多选题]2006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王某对被指控的抢劫罪一直予以否认。2006年6月15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6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06年6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一审程序审理,则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由审判员1人和陪审员2人组成,由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由助理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由助理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解析:1.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以及《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本题中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意见》)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①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②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③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被告人否认犯罪的公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故B项正确。《简易程序意见》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②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C项正确。《简易程序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D项正确。
2.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故D项正确。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休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故B项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故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故D项正确。
4.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
5.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④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6.本题考查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7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故C、D两项混淆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送达时间,都是错误的。
[多选题]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须经法院许可
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3~45条。
[多选题]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13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2001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12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担任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丁某是否有资格担任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选项正确,当选。《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地方组织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故B选项正确,当选。《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据此,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故C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不能自主决定本地区的人口政策,仍然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办法。故D选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解析:普通程序有如下基本特征:(1)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所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的说法正确。因此,选项B正确。(2)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从原告提起诉讼开始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至最后作出判决,以及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民事诉讼法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各个诉讼阶段错落有致、相互衔接、严谨周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体系。因此,选项C正确。(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首先,普通程序能够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次,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加以审理,其他复杂、疑难以及影响大的民事案件,一律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最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由此可知,普通程序不仅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而且当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将普通程序限定为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说法片面,因此,选项A错误。
[单选题]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解析: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的规定,(1)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2)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3)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因此,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故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