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题目:行政职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力的特征包括()。

解析: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其还具有如下特征: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错误做法有()。
  • 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所以选项B做法错误。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所以选项D做法错误。

  • [多选题]下列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变价处分权、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重复抵押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所以选项A错误。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选项D错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选项E错误。

  • [多选题]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法院一律不得采纳

    如果原告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则被告应当证明该事实不存在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供,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再作出相应的审查认定。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而非由被告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非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单选题]2013年8月4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1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2013年8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该纺织总会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于8月15日下达了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2013年8月30日,该市纺织总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纺织总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解析:1.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参与听证的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2.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缴纳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有关征税行为的证据。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3.本题考核缺席判决。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本题可以以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题库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题库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题库 刑罚题库 物权法律制度题库 刑法基本理论题库 债权法律制度题库 公司法律制度题库 行政法基本理论题库 民法基本理论题库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