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题目: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物清偿关系。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故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错误。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故D错误。 2.《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AD正确。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由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已经不再是丁公司的债务人,所以C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错误。 3.《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CD表述错误。 4.《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AC错误。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故乙公司无须为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 5.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 6.《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A错误,B正确。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D正确。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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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案情: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 解析:1.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及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丁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知,我国的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限定为三类,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而且客体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浮动抵押自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4)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进行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企业,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订有书面抵押协议,据此,抵押权已经成立。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知,本题中,在银行的同一债权上存在甲公司的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的浮动抵押时,由于当事人对抵押顺序或者份额没有约定,抵押权人银行可以选择就其中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从备忘录订立的主体来看,甲丙公司是平等的法人,从备忘录订立的内容来看,双方是围绕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的约定,因此备忘录应当属于合同法的合同范畴。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及《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知,甲丙之间的备忘录在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在甲丙之间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及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房产属于丙所有,甲丙双方虽然在备忘录中对涉案房产权属作了特别约定,但对外不能发生物权的公示效力。综上,甲丙之间备忘录对外不具有物权效力,对内具有债权效力,在甲丙之间有效,丙公司依照备忘录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应当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否则甲公司可以据此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在甲丙丁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卖给丁公司的情形下,由于丁公司尚未取得房屋过户登记,丙公司仍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屋,其与戊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时,仍为有效合同。 5.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丙丁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丁公司在支付房屋款以后,甲公司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形出现,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丁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400万元。 6.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要求履行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本题中,根据甲丙丁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丁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甲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丁公司虽然可以享有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本题中,甲丙丁三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丁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半年后,丙公司将房产过户给戊公司,甲公司无法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知,本题中,甲丙丁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房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的约定对当事人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丙公司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中,房屋总价款1500万元,而甲丙丁约定的违约金为700万元,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应认定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会过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应当认定为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甲公司可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 [单选题]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 解析:此题正确答案为C(原答案为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后,若被关押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可能被改判无罪,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而非"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处于服刑期间,证人金某能够证明案发时邢某在外开会,无作案可能,再审邢某可能被改判无罪,因此,再审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多选题]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 解析: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了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AB项对《预算法》的规定进行了考查。《预算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B选项正确,当选。C、D项考察《宪法》对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关于预算的职权的规定。《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据此,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而根据《宪法》第67条第5项规定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查。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多选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 解析:1.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并列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采取故意的心态,本案中甲的主观属于过失,B项错误。甲对死伤的后果,是过失心态。交通肇事中,对结果是过失。C项错误。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乙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是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介入了甲的违章驾驶行为,根据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理论,甲的介入行为偶然突发,独立构成结果,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故A项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逃逸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高度因果力。根据事实二,救护车及时赶到也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所以导致胡某死亡的原因是甲之前的肇事行为。故A正确,BC错误。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D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三中,丙属于醉酒驾驶,丁属于飙车,两人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需要特定的目的和计划,D项正确。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数罪并罚。根据描述,丙并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醉酒飙车的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不具有相当性。B项错误。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实施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数罪并罚。事实四,丙的刹车行为本身没有违法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前提。C项错误。 4.甲丙二人无共同故意,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无法查清是谁导致行为人的死亡,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两人都不对死亡结果负责。AB项错误。本案中警察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并不存在违法失职情形。C项错误。乙的正常驾车行为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乙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 5.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事实五中,丁某指示王某作伪证,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A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人包庇自己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包庇罪。BD项错误。 6.《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是实施恐吓行为,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A项错误。诈骗罪成立不要求一个合法的交易环节。B项错误。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未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而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有共同犯罪行为,因此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C项错误。

  • [多选题]被告人黎某在处理西盖村砖厂盗窃电一案过程中(盗窃金额三万元),徇私舞弊,只对西盖村砖厂进行追缴电费和缴纳违约金方式给予处理,而不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关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黎某肯定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择一重罪处罚

    对黎某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对黎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论处

  • 解析:本题考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多选题]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
  • 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

    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

  • 解析:考查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

  • [单选题]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5年3月10日从某食品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面条机用于加工面条之用,面条机的安全使用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005年3月12日王某正常使用面条机的过程中,面条机突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王某有权在2007年3月12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

  •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选项正确。

  • [多选题]下列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 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意见,除鉴定人签名外,还必须加盖医院的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 解析:《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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