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题目: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解析:中华法系指的并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他三项都是正确的表述。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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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正人必须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谈从严治党时反复强调的。这种硬,就是硬在本质、硬在能力、硬在作风、硬在行动。硬在本质,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人要始终( )。
  •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本质

  • 解析:打铁还需自身硬。这种硬,就是硬在本质、硬在能力、硬在作风、硬在行动。硬在本质,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人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本质。故本题选C。

  • [单选题]甲与乙因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法院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关于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A项正确。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B、C两项错误。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D项错误。故本题选A。

  • [单选题]新石器时代始于距今8000年前的人类原始氏族的繁荣时期,以磨制的石斧、石锛、石凿和石铲,琢制的磨盘和打制的石锤、石片、石器为主要工具。下列中国著名的文化遗址中,属于新石器时代的是( )。
  • 河姆渡遗址

  • 解析:河姆渡遗址是浙江省余姚市1973年发现的一处新石器时代古人类遗址,位于余姚市河姆渡镇。丁村人遗址是旧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于山西襄汾县丁村。考古学家将三星堆遗址群的文化遗存分为四期,其中一期为早期堆积,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二至四期则属于青铜文化。C项错误。周口店遗址属于旧石器时代,D项错误。故本题选A。

  • [单选题]管理学家西拉季认为影响组织设计的因素主要有战略、技术、组织结构以及( )。
  • 环境

  • 解析:管理学家西拉季认为影响组织设计的因素主要有战略、技术、组织结构以及环境等。故本题选D。

  • [多选题]根据公文写作要求,分条列项指出下面公文文稿存在的错漏,并简述理由。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刑终字第1583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男,199×年5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年1月9日被羁押,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市××区监狱。   辩护人宋×,××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盗窃罪,于20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机关指控,20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韩×在本市××区××大厦,使用废旧CPU冒充质保期内CPU骗取××有限公司××型CPU7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4元。 201×年1月9日,被告人韩×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的供述,证人任×、陈×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涉案产品明细,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韩×在家属的帮助下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现扣押在案。被告人韩×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涉案赃款,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涉案赃款,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年1月9日起至201×年9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四元,发还被害单位××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 书记员 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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