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1982年宪法
题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第一次确认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解析:考查宪法的效力。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房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候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的帮助,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案是共同犯罪,房某和侯某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解析:本题考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多选题]甲借给乙一台卡车跑运输,乙答应使用3个月后归还,但是到期之后乙称卡车丢失,不能归还,也无赔偿表示。甲认为卡车并未丢失,是乙有意藏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对本案情况表述正确的是:
本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甲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甲始终提不出卡车并未丢失的证据,法院应当说服甲撤诉,或者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如果甲认为是否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已不重要,自己最关心的是要回汽车或者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提出撤诉改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解析:本案是涉嫌侵占罪的案件,属于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属于自诉案件,A正确。甲不能证明卡车并未丢失,即侵占罪缺乏罪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B项正确。C项所涉情形下,应当按甲撤诉处理,对甲实施拘传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甲享有撤诉权,D项正确。
[单选题]下列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赵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所以B项中法庭应该开庭审理。
[单选题]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旧的法律可以作为新的社会发展的基础
解析: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故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故C项表述正确。
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总之,法律渗透于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传承文明,沟通未来。正是通过与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会领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法律改造世界,维护人权,由此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单选题]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解析:《立法法》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本题中省政府的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是无效的。关键在于谁有权对其无效予以确认。我国法院是无权对政府的规章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故A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8条中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而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省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的改变或者撤销有其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决,而对于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则由本级的人大常委会来撤销。故此题,选D项而不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