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自治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经该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 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公安部队
题目:下列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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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公司则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如果原告起诉两公司,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如果新浪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百度公司如果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可以要求新浪公司提供博主的IP地址和其他注册信息
解析:本题涉及网络侵权问题。新浪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因此,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新浪公司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新浪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张某居住在深圳,虽然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即张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