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

题目: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其中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还设立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行政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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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判决宣告甲无罪

    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 解析: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丁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属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分别为:(1)在立案之前发现的,不能立案;(2)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即撤销立案决定和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4)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C和D,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甲、乙、丙无罪。

  •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 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

    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

    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

  •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

  • [单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如乙区技术监督局将查封的物品交给某公司保管,后造成物品损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对造成的损失,乙区技术监督局应先行赔付

  •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 [多选题]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设定地役权,当事人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有期限物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抵押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7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自登记生效时设立,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的规定,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因此是有期限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64、165条的规定,D选项的说法正确。

  • [多选题]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 解析:1.公司在正式设立前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一种权利能力受限的社团,但是其可以实施一些为了公司设立而必需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法解释(三)》原第15条的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满钺代甲垫付100万元现金作为公司的出资,后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抽逃出来按约还给满钺,且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因此满钺应连带承担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责任。但《公司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时,已将上条删除。由此,依据最新法律规定,即使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后发起人将该出资抽回并偿还该第三人,相关的补足责任由发起人承担,第三人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4.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马玮不能取得厂房所有权。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据此马玮以其没有所有权的房产出资时,可以参考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认定。首先,本题中马玮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兴平公司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作为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董事长,马玮的恶意也视为大昌公司的恶意,同样地,大昌公司也不能因为善意取得而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他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本题中甲在没有得到丙、丁的授权,通过伪造签名擅自处分二人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而乙在主观上也并非善意,因为乙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吴耕。也就是说,乙对甲通过伪造签名而将股份转至自己名下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因此在甲无权处分丙、丁股份的情况下,乙主观上不是善意,不能取得丙、丁的股权。 6.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乙自己合法持有的大昌公司的股份,其在马玮和甲无异议的情况下转让给吴耕,由于马玮为兴平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玮同意即视为兴平公司同意,因此大昌公司5位股东中除了乙本身,有兴平公司和甲同意,即已经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因此对于乙合法持有的部分吴耕可以取得股权。对于乙受让的丙、丁的股份,依据第5题解析,该受让行为对内无效。《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题中,乙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依据第32条取得公示效力,对外部交易人来说,乙便是持有该股份的股东,故乙受让丙、丁股份的行为对外有效。《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题中,吴耕对乙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知情,系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也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依照上述《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原理,吴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有效获得了乙受让的丙、丁的股权。综上,吴耕可以取得登记于乙名下的分别属于乙、丙、丁的全部股权。

  • [单选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多处涉及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相关规定和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 解析:A选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B选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C选项错误,依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依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单选题]位于某市A区的中兴公司与位于B区的亚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亚兴公司承建中兴公司位于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中兴公司与亚兴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中兴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 如果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亚兴公司发现中兴公司的代理人B与首席仲裁员A是研究生同门师兄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申请A回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2.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A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3.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基础,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前提下,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和审理此案。本案中,补充协议明确将纠纷解决方式变更为诉讼,此时,仲裁协议已经失效,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 4.根据《仲裁法》第35条规定:"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故A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故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A项。 5.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知,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须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6.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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