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对于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仅仅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题目:关于国际赔偿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解析:某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对这些活动造成的损害,一般规定只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因此它们又称为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以区别于一般的国家责任制度。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往往是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也不是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引起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规则,包括归责原则等,在不同条约中各有不同规定。因此本题A、B、D项是正确的。C项错误,国际损害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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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 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故A选项错误。

  • [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 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

    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

  • 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

  • [多选题]我国船只"和谐号"与美国"华盛顿号"轮船在甲国领海发生碰撞。"和谐号"返回中国后,"华盛顿号"轮船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和谐号"轮船所属的船舶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依照甲国的法律提出请求或者进行抗辩。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应该适用甲国法律

    法院依职权查明甲国法律

  •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在甲国领海碰撞,应适用甲国法,因此A选项正确。问题在于甲国法如何查明。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规定,应由法院查明,除非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则由当事人证明。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均援引甲国法的行为不能视为明示选择,故应选择C项。

  • [单选题]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 对于丁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戊不仅应交付约定的吊车,而且要保证吊车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

  • 解析:1.甲与政府部门所签订的合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应为民事合同,A选项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以记载于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为准,而非以签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为准,B选项错误。乙与甲之间的合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买卖合同,C选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2.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A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即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3.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4.依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不仅应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而且应保证租赁物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故A选项正确。对于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自己维修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少租金,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对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仍然承租,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仅是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及人身安全,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对于正常使用租赁物消耗或者损坏的,其后果应由出租人承受,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5.庚、辛作为租金债权的保证人因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应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选项正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证人不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选项错误。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丁追偿。对于债务人丁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辛承担债务人丁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庚、辛为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6个月,而非两年(两年针对约定不明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6.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A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B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7.午已进行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本题中丙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在预告登记之前设立的,丁对该权利享有的优先受让权是法定权利,预告登记能否对抗该两种权利,学理上存在争议。但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在上述权利冲突中,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A选项应为正确。未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要求乙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是针对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本题中,未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而是因为丙行使抵押权、丁行使优先权造成的,故B选项错误。丙的抵押权不及于所建楼盘,因为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故C选项错误。丁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单选题]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解析:考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原理在于任一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从事交易,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交易对其来说就有效。

  • [单选题]关于司法公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英国哲学家洛克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 解析: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故A项正确。 所谓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英美法上程序公正的因素。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故BD项正确。 近代以来的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jusdie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故C项错误。

  • [单选题]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 解析:仲裁员回避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审理程序的一项制度。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回避后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结合本题,AC项认为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错误,B项认为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也错误,因为ABC三项都忽视了仲裁庭在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方面的决定作用。D项说法肯定了仲裁庭的决定作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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