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某工厂在建设项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某工厂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且同时投产使用。后来工厂经过技术革新,防治污染的设施已经没有使用的必要,工厂将该设施自行拆除 某大型国有煤矿工厂原来的生产设备产生严重污染,于是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将原来的设备无偿转让给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的陈某,用于陈某开办小煤窑 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题目: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此,A项当选。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此B项当选。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因此C项当选。根据第15、16条的规定,有权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主体仅限于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无权制定,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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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冻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解析:考查纳税人账户及税务登记。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可见,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 [多选题]关于国际法院的判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几项?
  • 对于所审理案件进行表决时,国际法院的法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判决书由全体法官一致通过

    判决生效后,若有一方当事国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国对判决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程序

  • 解析: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后通过。据此,A、B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同。因而不存在上诉程序的问题,C、D两项也是错误的。

  • [多选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条件有:()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减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2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据此,B项、C项和D项正确。

  • [多选题]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 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

  • 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6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的,故B项说法错误。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 解析:A项考查贸易术语以及《公约》排除适用原则。依据《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国际贸易术语实质上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标准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CIF术语,则就CIF贸易术语涉及的部分,依据《公约》的排除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对于贸易术语未涉及的部分,仍适用《公约》的规定。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CIF术语中的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CIF术语指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风险与装运港完成交付时转移。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甲公司是买方,法国乙公司是卖方,在CIF条件下,卖方应为买方利益办理在运输中的保险,但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完成交付时,而不是在目的港。即乙公司有投保义务,但不承担运输中的风险。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公约》中规定的保全货物的义务。《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买方应承担不合理拒收货物造成的损失。C项是错误的。D项考查《公约》中卖方的包装义务。《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A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包装不当是由发货人即卖方造成的,则卖方应当承担包装不当的责任。D项说法正确。本题没有指明适用的贸易术语是1990年版、2000年版还是2010年版。贸易术语之间并不存在新法代替旧法的关系,实际上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所适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且该选择应以明示的方法在合同中注明。本书均按《2010年通则》给出答案。

  • [多选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 解析:选项A、C、D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法定性"。只有具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的人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所以,选项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能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宠物饲养人有法定的制止义务。选项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他们有法定的制止义务。选项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他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所以,选项A、C、D都是正确的。但是,有时候即使有法定义务,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时,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相当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和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基本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即等价值性。选项B考查的就是这种情况。《消防法》虽然规定公民有报警的义务,但是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而故意不报警的,并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因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和作为的放火行为的危害性并不相当。

  • [多选题]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2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可知,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选项A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知,人民警察在非执行职务时目击了犯罪情况并出庭作证的,当然适用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因此,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由此可知,能够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首先应当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其次这种情形也存在例外,即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能强制到庭。选项C没有提及不出庭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明确有关不得强制到庭人员的例外情形,因此为错误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知,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应当予以训诫,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可以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 [多选题]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 解析:本题考查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时效规定》规定了几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分别是: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第7条第1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传统民法理论中还有众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为了便于考生从整体上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详细了解,我们总结如下:第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等;(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指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第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1)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物权请求权:①排除妨害请求权;②消除危险请求权;③所有权确认请求权;④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2)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①停止侵害请求权;②消除危险请求权;③消除影响。(3)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①抚养费请求权;②赡养费请求权;③离婚请求权;④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4)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基于财产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①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②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5)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6)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某些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产生的请求权:①收益分配请求权;②股息支付请求权。(7)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产生的请求权。(8)诉讼制度不适用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权。本题中,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轻松得出本题选项A、B、D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关于选项C中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知,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是全体业主基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其应比照基于财产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处理,据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

  • [多选题]关于法的效力的根据,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伦理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事实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

    心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

  • 解析: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与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伦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事实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心理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因此,A项是正确的表述。B、C、D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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