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 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
题目: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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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一种名为"泡椒牛板筋"的食品,但该食品配料标签上没有载明存在牛筋,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某的行为:()
因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选题]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江某
解析: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解析:考查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2条、第18条、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A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B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因此不得为同一人。基金托管人不限于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单选题]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知,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因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许可并发放许可证,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可知,国家只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法律并未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也要实行许可,因此,B项于法无据,不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可知,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此外,《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11条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关于D选项,《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食品销售者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时,需要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的注意义务,因此D项于法无据,不当选。
[多选题]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
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
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官要自觉践行执法为民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倡导文明执法,切实便民利民。法官职业道德中"司法为民"要求就是执法为民这一理念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关注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春节农民工要回家过年,加班加点在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体现了法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执法为民的表现。A项说法正确。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执法为民的表现,D项说法正确。同法第21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是执法为民的表现。C项说法正确。同法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做法正确,但是这一做法反映了"确保司法廉洁"的要求,而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B项错误。
[多选题]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其犯罪行为没有导致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人无论做出多少努力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最终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一些异常因素介入,则行为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中止。本案中,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则该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B正确,CD错误。应选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