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题目: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包括法定不公开审理和依申请不公开审理两种情形。本案的审理涉及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甲公司依法可以单方申请不公开审理。选项A要求诉讼双方共同申请,是错误的。本案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非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选项B错误。选项D认为法院应当公开审理,也是错误的。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因此,虽然本案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宣判应当一律公开,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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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解析:A项表述"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错误之处在于我国法院生效的同类判决只能说有参考价值,并无普遍约束力。B项表述"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有错。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我国判例法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甲法官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并不是适用判例法的体现。D项表述"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也有错误。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这是一个司法上的行为。这表明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不能表明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单选题]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
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