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题目: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此题无正确答案(原答案为C);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本题中,"一剪没"并非注册商标,王小小与张薇薇签订的合同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法》第43条规范的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不是非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AB均错误。试题考查当年,是考查向"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销,而新法措辞已经改变。根据《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因此,本题CD也不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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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D选项错误。

  • [多选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 解析:A选项中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最富特色的内容之一,不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A选项中的管辖也是行政诉讼最富特殊性的,如一般地域管辖,永远有管辖权的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不是"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这两项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所以A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而选项BCD正确。

  • [单选题]甲有一辆货车,租与乙经营,租期半年,在第三个月甲将该车卖给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车。甲通知了乙。至第四个月,该车因泥石流被损坏。因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该车损失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该损失应由丙承担,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丙

  • 解析: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指示交付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题中,乙虽为承租人,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房屋,对于汽车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未定。甲与丙之间的交付为指示交付,丙从协议之日起就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当事人之间未对风险承担进行约定,故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单选题]关于法律部门这个概念,大家有各种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

  • 解析: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两种。法律部门和法律文件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就像刑法部门并不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一样,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

  •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或减轻处罚,受害人也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解析:《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A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B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可见选项C并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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