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四国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依国际法的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正确答案 :BD
丁集团内的A国在某个年度内排放量有所增加,而B国则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丁减排总额未变,这是不违反公约的
甲国可以通过资助在丙国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环境保护法。A错,因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因此B正确;(2)"排放权交易",即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因此C错;(3)"绿色交易",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因此D正确。
[单选题]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
[单选题]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起诉的案件,认为按照管辖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该人民检察院应当:
正确答案 :C
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析:《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属性及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理论一般认为,某个人的特定品格在证明该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关联性,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予排除,B选项认为辩解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是错误的。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C错误.D正确。
[单选题]甲在京郊有一套三居室,但房子已年久失修。乙想租住此房,甲对乙说,该房比较老旧,不能保证安全,但租金很便宜。乙表示只要租金便宜,其他不成问题,遂与甲达成口头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乙全家搬进该房1个月后,适逢北京下暴雨,该房严重漏水,乙多次要甲维修,但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乙不得已便雇丙维修,花去维修费1500元。因漏水和维修的缘故,乙借住在朋友家达一个月之久。
如果乙订立合同后,觉得房屋质量太差,希望退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乙可以主张该房屋危及安全并解除租赁合同
解析:1.房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不因此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仅发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害分担问题,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15条规定,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未采取书面形式,仅发生该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而非合同无效,B选项、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2.该租赁合同因未采取书面形式已经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故可以随时解除,而不存在租赁期内不得解除的问题,B选项错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任意解除权,故解除合同无需协商一致,C选项错误。该租赁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故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
3.即使缔约时明知,但合同法也明文规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房屋质量不合格为乙所明知,故不构成欺诈,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
4.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故A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这批货物未放置在仓库里,而是放在露天,货物有毁坏灭失的可能,甲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
正确答案 :CD
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有权要求将质物提存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问题。依《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本题正确选项为CD。
[多选题]下列哪些票据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AD
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付款"
付款人承兑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承兑生效"
解析:考查无效的票据行为的情形。票据是无条件付款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上都应有无条件委托付款或无条件付款的字样,付款如附条件,则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在票据法上无效,但背书行为有效。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附条件,承兑无效。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附条件,条件在票据法上无效,但保证行为有效。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解析:A项考查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项正确。B项和C项考查公共秩序保留。同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B项说法正确。同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方当事人利益并非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而适用中国法。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反致。我国不承认反致。同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题。
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C
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王某、栗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B、C项说法正确。本题案例中产品缺陷是电梯厂造成的,因而即使亚林公司被要求赔偿后,其也可以向电梯厂追偿,且法律依据均为《产品质量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但在题述案例并未提到商场在对电梯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因而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解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C正确。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由此,AB项错误。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由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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