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 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
题目: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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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故A选项错误。
[多选题]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周到服装厂为红光中学加工1000套初一学生校服。因材料提供、式样更改、服装厂债权等问题,引起纠纷。
如该批校服是由周到服装厂自备面料加工,在1000套校服交付红光中学之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之间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该1000套校服的所有权人为红光中学
解析:1.学生校服为特殊产品,虽然由周到服装厂自备面料,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为定作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
2.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但承揽人不享有任意变更权。定作人行使任意变更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3.在承揽合同中,材料因风险灭失,应由材料所有人承担。材料灭失以后,周到服装厂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非确定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作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红光中学,享有不安抗辩权,故有权拒付20万元加工费。由于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红光中学能够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未到期,不存在违约合同的承担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周到服装厂所在地。故红光中学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5.红光中学与蓝水公司的协议,为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是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正确选项为C。
[单选题]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A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银行应定期检查ATM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而甲作为持卡人,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根据题中信息可知,持卡人甲对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尽到了基本的谨慎及妥善保管义务,而A银行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于甲的存款损失,A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没有过错,无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A银行向甲赔偿后,有权向该盗卡团伙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是与A银行建立的储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B银行赔偿。虽然甲的存款是被盗卡团伙在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但B银行对甲不负有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至于B银行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须分担A银行的损失,则应按照A银行与B银行之间的协议处理。因此,关于甲的存款损失,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而不能要求由A银行和B银行共同赔偿,故C选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解析:共同犯罪的数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就犯同一罪达成合意。例如,共同决定故意杀人。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各种非典型形态。这些非典型形态也构成共同犯罪。(1)原本打算犯同一罪,实行时犯的也是同一罪,但各人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例如,选项A由于二人有犯抢劫罪的共同故意,所以仍然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是,对甲应该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对乙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2)原本打算犯同一罪,但在实行中实行犯超出了共同故意,又犯了别的罪,或者在犯同一罪的过程中发生了转化,变成了别的罪。前者如甲乙共谋盗窃,由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但乙不仅实施了盗窃,还对失主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者如乙入室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乙将失主打成重伤,转化成抢劫罪(即选项B)。甲在门外,对此一无所知。这两种情况都叫实行犯过限。对此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两人在相同的犯意内成立共犯,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部分,甲不承担责任。此即部分犯罪共同说。(3)原本打算犯同一罪,但在实行中实行犯没有犯预谋的那么重的罪。例如,甲乙共谋杀死丙,由乙负责实施。到了现场,乙刺了丙一刀(伤在胳膊上,有少量出血)后,看丙实在可怜,就动了恻隐之心,收起杀人之念,离开现场。丙构成轻伤。这种情况称为实行不足。实行不足,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不能达到共同犯罪所预谋的行为。此时,两人仍然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甲乙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中止。(4)甲以为乙要犯较重的罪而提供帮助,但乙其实只想犯较轻的罪,但重罪能够包容轻罪。例如,选项C。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要承担责任。选项D考查的是脱离共犯的情况。丁与孙某虽然达成了盗窃的合意,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他在犯罪实施前又有效撤回了自己的帮助行为,所以不必为孙某的盗车结果承担责任。综上,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
[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范某绑架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范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范某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关于人民法院如何为范某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范某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根据《刑诉解释》第46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以开庭审理时为准。故范某不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因而只是"可以"指定,当然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多选题]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解析:《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题干表述缺少"在执行期间"。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狭义减刑不包括缓刑,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假释撤销与否的关键是新罪是否在假释期间实施。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