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它的性质是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它所对应的债务也是自然债务。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规定的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此,就自然债务方面而论,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只是这10万元债务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保护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乙公司书面答复的效力在于其同意履行3万元的意思表示使对方的债权具有了法律强制力,甲公司的债权在3万元范围内恢复了强制执行力。因此仅从强制执行力方面论,本题A项表述正确。由于乙公司仅放弃了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C项的问题在于,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无效的。因为作为自然债务,它仍然还是债务,债务既然存在,就有义务偿还。自然债权这个债权,只是在权能上缺乏了一项,而不是债权整体上不存在了。既然债权仍然存在,那么其所对应的义务当然也存在,并没有完全丧失,只是权利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这个债务而已。因此,C项表述错误。至于B项,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非为了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而要约是欲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因此B项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3个月内作出判决。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②④⑤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5、67、85条,《行诉解释》第73条第1款。需要注意的是,新《行政诉讼法》第45条删除了原第1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按照《复议法》第31条规定,为60日。行政诉讼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从10日改为15日,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期限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改为6个月,第二审判决从收到上诉状起2个月改为3个月。
[多选题]对下列案件处理正确的是:
参加恐怖组织同时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出借给其他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导致枪支丢失的,仍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立案追诉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关于A项,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据《刑法》规定,B选项应当数罪并罚原则。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知,出租、出借枪支不管借给的对象是不是应该具有持有枪支的权利,一律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故C项正确。盗窃、抢夺枪支后非法持有的行为,属于吸收犯,仅定盗窃、抢夺枪支罪即可,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是B、C项。
[单选题]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解析:选项A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即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起诉。所以,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要经过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不能够直接启动。A选项错误,不当选。选项B考查被申请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出庭问题。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我国并无缺席审判的规定,被告人必须到庭;而根据《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的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以及第530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可以看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并不必然出庭。选项B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诉解释》第536条还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可见,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与二审程序并不相同,因此,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并非启动二审程序。选项C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30条第1款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由此可以看出,与普通庭审程序一样,强制医疗程序开庭审理时也有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区分。选项D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在代理关系中,下列有关连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代理中连带责任情形。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不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至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引起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引起的代理责任,均为并行的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多选题]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播放者有权禁止耒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可见,播放者的权利成立的前提是其作品必须播放在先。本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并未播放,故此并不享有播放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尚未发表,但是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枧台对其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和贺某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此乙电视台和贺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C正确,当选;D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故A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故B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故C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单选题]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A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银行应定期检查ATM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而甲作为持卡人,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根据题中信息可知,持卡人甲对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尽到了基本的谨慎及妥善保管义务,而A银行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于甲的存款损失,A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没有过错,无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A银行向甲赔偿后,有权向该盗卡团伙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是与A银行建立的储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B银行赔偿。虽然甲的存款是被盗卡团伙在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但B银行对甲不负有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至于B银行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须分担A银行的损失,则应按照A银行与B银行之间的协议处理。因此,关于甲的存款损失,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而不能要求由A银行和B银行共同赔偿,故C选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解析:买卖黄金的行为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对法律规定是否有准确认识,并不影响对于甲行为的定性。如果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的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