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反映法律一般价值的原则

题目:法律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

解析:法律继承。法律继承的内容非常广泛,体现了法律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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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下列哪些关系?()
  • 先后关系

    附带关系

    参照关系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多样,包括先后关系、附带关系、参照关系、排斥关系和互补关系。

  • [单选题]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 解析:被继承的财产在未经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A项不正确。加盖房屋构成添附,应当由被添附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甲、乙共同取得,B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多选题]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张某的财产权

    李某的劳动权

    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 解析:A项考查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内涵。《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题中,县政府胁迫张某签署了拆迁协议,该胁迫行为不属于对住宅的侵入、搜查、查封、侵占或损毁,因而并未侵害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财产权。财产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对通过其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取得并占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题中,县政府的征收行为没有依法进行,属于对财产权的侵害。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考查劳动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与该局的劳动合同,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考查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县政府责令张某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使他不能继续在该中学学习,侵犯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故D选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非法变成自己所有。选项A:甲不是该衣服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因而对该财物享有占有权,其发现衣袋内有钱时将钱藏匿,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从而将占有变为不法所有,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选项B:乙是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的,此时其隐匿的部分货款是公司的业务收入,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注意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表面上侵犯的都是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财物。但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是代表公司占有财物的,从法律上说,行为人只是公司的占有辅助者。行为人实际上侵吞的是公司占有的财物。选项C:飞机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其他乘客的钱包在掉落后转归航空公司占有。丙窃取这个钱包就是对航空公司占有权的侵犯,构成盗窃罪。选项D:客人是和宾馆形成的委托关系,财物是由宾馆,而不是丁占有。丁只是辅助占有者。丁私吞礼品实际上是私吞公司占有的财物,所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单选题]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万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 解析:电子送达作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中均规定有电子送达,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对于国内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国内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适用应把握以下三点:第一,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第二,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关涉当事人实体权益或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第三,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为相关电子文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本案中,因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文书类型的限制,不能送达判决书,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本案中,海斯一直未回复电子邮件,因而无法确认其是否收悉,所以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件,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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