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进行编敕
题目:宋代神宗时在中央设置"编敕所",其目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立法活动。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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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多选题]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5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算
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即使债权人应申报债权而未申报,原投资人也应在5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年期限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起算,不是从债权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发生日起算。
[多选题]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
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多选题]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
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解析:A项考查人大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本题中,乙县选民有权罢免他们选出的代表。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人大代表的辞职。《选举法》第54条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辞职作了如下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3)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本题中,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属于县级人大的代表,根据该规定,应当向乙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而不能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该条文还规定了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1项,本题中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选举法》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该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题中,乙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该县的市人大代表,属于选举其上一级人大的代表,根据此规定,该选举应由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因此,如该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故D选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