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题目:下列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减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法律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减征而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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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两甲国人在中国准备离婚,两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在乙国。关于法律适用,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如两人选择去中国某法院离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律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A项错误,当事人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两人去中国法院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B项正确。同样依第26条的规定,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法律,应适用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律,而不是甲国法,C正确。同样依第26条的规定,两人可以选择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而不是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错误。

  • [单选题]甲将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丙的行为应定性为:()
  • 帮助犯

  • 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是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本题中丙的行为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 [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 解析:A选项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我国宪法的三次全面修改分别是:(1)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2)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3)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据此,在我国修改宪法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故C选项错误。同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B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没有将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为宪法的修改方式,故D选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并且保持完整性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由此可知,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不是侦查机关所在市、县,故A项错误。对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不是证明文件,两者还是有差别的,故B项同样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普通一般案件,侦查人员视情况是否采用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录音、录像。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甲从乙银行贷款2亿元,合同约定,甲从2012年到2016年共向乙银行贷款额度为2亿元,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同年,甲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丙公司为承建该批楼盘,请丁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丙公司租赁了己公司的大型吊车5台(每台价值30万元),由戊公司和庚公司为丙公司的租赁合同作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在楼盘开发过程中,甲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与辛公司、辰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甲又将该套房屋分别与壬和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壬办理了预告登记。因甲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丙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
  •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若乙银行在2012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经甲同意后发生效力

    若乙银行在2016年年末确定了对甲发生的债权为1.5亿元,乙将该债权转让申银行,自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银行对甲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故A项错误。 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甲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1亿元的抵押权。故B项错误。 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可以转让,当应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故C项正确。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应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2.根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B项正确。 丙与丁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甲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甲的同意。故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可知,丁的设计方案存在足以影响工程质量的瑕疵的,应当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3.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A项正确。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不得以此进行抗辩,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入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所以戊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丙追偿。对债务人丙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4.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可知,无权解除合同,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知,如果仅就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机人身安全的,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A项正确。 预约具有独立性,甲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而非缔约过失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向辛双倍返还订金。故C项正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6.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就抵押权先于预告登记的,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1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葵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故B项错误。 甲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乙的抵押权不涉及所建楼盘。故C项错误。 丙的优先受偿权仅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 [多选题]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 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 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

  • [单选题]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而非律师事务所,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17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BC选项错误。知识产权实行独立保护原则,某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必须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外国能够获准注册的,不一定必然能在我国获准注册;反之,在外国不能获准注册的,在我国却有可能获准注册,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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