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社会发展是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但是,法律的演进和发展对社会发展同时也起着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构建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题目:下列关于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法律演进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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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这条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约定,法院也可以受理并直接审判
《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可被归入调整性法律关系
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C选项错误,私人协议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单选题]生于巴西的巴西人莱昂纳多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莱昂纳多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莱昂纳多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适用美国法律,因为莱昂纳多在美国有经常居所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莱昂纳多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120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查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
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救济。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该公约第71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违约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ACD正确。
[单选题]以下哪个日期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生效日?
授权公告日
解析:《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显然选项C是正确的。
[多选题]某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甲,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甲在该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印染污水进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该大学就该项发明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获得专利权。而甲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甲从事该研究室的后勤工作和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研究该技术不是其本职工作,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
甲在该大学实验室搞研究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物质条件,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
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是对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来说的,即指他们所属的单位,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是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但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工作单位。"单位"在专利法中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选项A中,甲虽在该大学的环境科研所工作,但仅担任后勤管理和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甲的本职工作,该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选项B中,甲用来完成本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因此,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所以正确选项应为CD。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解析:《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因此,走私贵重金属仅包括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选项A是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因此不成立本罪,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选项A当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属于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选项B不当选。《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因此,走私淫秽物品,虽然没有牟利目的,但有传播目的的,仍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C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的,因为其已无法组装并使用,因此不构成走私弹药罪。因为其不属于废物,因此也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故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选项D当选。
[多选题]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公司是委托人
《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知,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内容为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故乙公司应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王某虽在《委托书》委托人处签字,但其并不是委托人,而是作为委托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的签字。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其次,选项D考查了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本题中,《承诺函》的内容为王某负责"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可见,《承诺函》并不是以承诺甲公司与张某之间发生买卖房屋的法律关系为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仅是王某协调甲公司与张某之间买卖合同,此种协调义务法律并不进行调整,故不属于法律行为,不会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单选题]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的是:()
客体认识错误
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只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应选选项C。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说,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D。
[单选题]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解析:依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义务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因此,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领土内,就视为内政,A选项错误。国际海事组织是有关海洋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到目前为止,此类核损害究责问题不在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B选项属于干扰项,是错误的。在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方面,本题涉及国际赔偿责任问题,一般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如核能利用也属于这一类。此类活动的特点是:第一,这些活动对于人类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利用价值,但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第二,这些活动一般是本国在其领土或其控制下进行,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一旦发生事故,常常波及其他国家甚至影响全球。第三,这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第四,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的赔偿。鉴于这些特点,国际社会在某些领域通过有关条约建立起国际责任制度,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等都规定了关制度。从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采用了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故D选项错误,不能简单地按污染者付费来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