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缺席判决
题目: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因此,本题中的再审应该适用二审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据此,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故A选项错误。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吴某并未撤回申请,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诉讼中止。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故C选项错误。万某属于原诉中的原告,此时按照二审进行再审,如前所述,不能适用撤诉。《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可以适用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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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甲汽车制造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选项AD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见,乙也有权要求销售商丙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出现下列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的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故BCD为正确选项。出现A的情形时,应予撤销。
[单选题]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解析: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
[多选题]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囚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要件包括:①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②在无偿行为,不需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本题中,杜某虽对谢某有100万元的到期债务。但是,杜某并没有侵害债权的行为:首先,杜某将房屋出卖给赖某是在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之前,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可知,杜某以90万元转让房屋,已超过市场交易价120万元的70%,故杜某不属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情形。据此,谢某不能以杜某侵害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考查了登记对债权合同成立和物权行为变动的不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知,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行为仅影响物权行为,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杜某、赖某买卖房屋合同只要不具备合同无效的事由,自双方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未办理过户登记,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物权变动,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本题中,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则杜某、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的效力和代物清偿。首先,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不同于物权,债权人对义务人仅仅享有请求权,而无支配权。故本题中,杜某虽然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作为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义务人杜某履行,而无权直接取得杜某的房屋以实现债权。其次,谢某欲以杜某的房屋抵债,属于代物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杜某的同意。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要求具有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即使房屋仍然属于杜某所有,谢某在未经杜某同意时也无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审程序中,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
二审程序中,在2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四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解析:本题考查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多选题]英国达维公司与中国康乐公司在中国内地共同登记设立了大昌有限责任公司,后达维公司以确认其在大昌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内地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大昌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达维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因为大昌公司在中国登记
达维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可以适用香港法律,因为香港是大昌公司的主营业地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B正确。CD错误。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法。
[单选题]牛某系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一直以放高利贷和开歌厅为生,今年年初向朱某放贷10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无力归还,第二年本金利息已至150万元,朱某仅答应最多偿还120万元,其余数额不认。牛某于是找到其骨干成员杨某,让其去追回其余债款,并叮嘱不要将事情弄大了。杨某找到朱某,发生口角后厮打起来,杨某掏出自制手枪直接射中朱某头部,致朱某当场死亡。牛某得知后,给杨某许些财物,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杨某遂逃窜,在公安机关通缉之后,杨某逃匿至亲戚马某的出租房内,住过一段时间,当公安机关来调查时,杨某已不知去向。马某多次证明以撇清自己与杨某的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没有来过,致使公安机关中断抓捕杨某的线索。
根据此材料回答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
包庇罪
解析:1.牛某只需对任务范围内的犯罪承担责任,杨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在其任务外,故不负责任,牛某向杨某提供逃亡财物行为构成窝藏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刘某主体身份不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不当选。
2.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都是法律保护的不同的法益,并且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数罪并罚。故A、B、D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罪主要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从本案来看,马某的行为主要是作假证明的事实,应以包庇罪论处。故A项正确,B项错误。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杨某显然不符。伪证罪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杨某不具备。故C、D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