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乙公司可以按照80%的幅度减轻处罚
题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事后甲公司认识到错误,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乙公司是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丙公司、丁公司是最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根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解析:《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价格垄断协议执法中宽恕制度的适用有更为具体的规定:(1)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选项A);(2)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选项B);(3)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选项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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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丙三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0%、40%、30%,甲、乙、丙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析: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从事手机芯片生产,其中甲公司的市场份额为45%,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30%;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8%。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可以推定甲公司独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推定乙公司独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推定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析:《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根据该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选项AB当选);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选项C正确,不选),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选项D当选),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