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耿涛迁往外地居住,将房屋租赁给其朋友翟继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翟继光保管。1999年9月,翟继光向某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该局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翟继光、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该局经过审查,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向翟继光核发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存档。2005年,翟继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因翟继光到期未还贷款,信用社起诉翟继光还款。法院判决翟继光还款。判决生效后,翟继光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此时,耿涛才知道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2006年4月,耿涛向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翟继光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予以拒绝。耿涛于2006年6月以其没有与翟继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房屋管理局向翟继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耿涛又对翟继光和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翟继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翟继光与信用社的房屋抵押无效。之后,耿涛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

解析:1.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耿涛与市房屋管理局就变更房屋产权形成的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侵权纠纷。所以选项D错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耿涛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无因管理关系。所以选项E错误。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系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合同。3.本题考核抵押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翟继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信用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其可以享有该抵押权。且翟继光的行为造成了耿涛的损害,所以耿涛有权向翟继光请求损害赔偿。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间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耿涛于2006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在知道后当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没有超过最长时效20年。因此,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即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会丧失起诉权,且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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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除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或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 [多选题]某市请进行安全大检查,该市工商局的两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饭店(合伙企业),在未向饭店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各处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安全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0元的罚款处罚,并且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张某当场缴纳罚款。张某向执法人员询问罚款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工商局去问,并不再听张某申辩。张某虽然不服,但是迫于无奈还是缴纳了罚款。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案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复议中止()。
  • 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中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题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所以不能选A项。

  • [单选题]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下列关于民事义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是专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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