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反映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这种社会中统治阶级实际上不受法律约束
题目:"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不仅是法学理论中的恒久而常新的话题,也是社会始终关注的热点。这主要是因为一旦确定什么规范是法,则人们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这些规范的约束,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正确地认识法律,需要从本质与现象两个范畴人手,即区分法律的本质和现象,透过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发现法律的本质。下列选项中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法的本质。B选项错误,统治阶级会把自己的根本利益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遵守法律事实上就是对统治阶级最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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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都是金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赵某连续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达3个月,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银海公司拖欠金山公司货款不还,由于银海公司的大股东周某也是金山公司的大股东,并且是金山公司的董事长,金山公司一直不对银海公司采取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的债权马上超过2年诉讼时效,钱某、孙某和李某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赵某连续持有公司1%的股份只有3个月,无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选项不正确。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三人有权以三人名义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但是钱某自己无权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钱某、孙某、李某有权以三人名义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的,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以金山公司的名义起诉,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将丧失胜诉权,情况紧急,钱某、孙某和李某三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1)~(2)题。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解析:A选项涉及尸体的辨认。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A选项正确。B、C选项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以及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可知,公安机关主持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同时做到三个方面:①应由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主持;②有多名辨认人的要分别进行;③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B选项中两名侦查人员主持,将辨认对象混杂在9人中,由不同的辨认人分别辨认,符合辨认的相关规定,B选项正确。C选项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中的4人离开,将石某混杂在余下5人中进行辨认,即被辨认人只有6人,少于7人的法定要求,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涉及对辨认人的保护。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项正确。
[单选题]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甲被判处拘役,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54天,共可折抵刑期77天。A项错误。第257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BC项正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丁被判处管制,共计折抵416天。D项正确。
[多选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题中,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最高院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AB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