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若其中甲股东尚有出资10万元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到位,则公司可以通过减资10万元的方式来解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若大成公司作出了减资10万元,按照甲的实际出资3万元来确定其股权的决议。但未及时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公司负债难偿,则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甲在10万元的范围内向其承担责任
题目:大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3年后,发现公司有部分资产闲置的情形,故决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有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B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消除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对公司的影响。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既然公司作出决议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则章程中甲仍有10万元的出资未缴是产生公信力的公示,而减资的变更决议并未对相对人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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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析: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界定。A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的规定。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该条未规定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
[多选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创立大会上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公司成立后,章程发生法定效力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0条规定。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拟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某律师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175万元,须在设立时缴清
除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可以不公开募集
如果发起人缴清的股份和募集并缴清的股份达不到500万元,该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A选项的说法错误,《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发起人及募集的股份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缴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不得低于175万元。C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7条第3款的规定,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之外的其余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D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
[多选题]蓝天公司设立,甲欲以其持有的蒙牛公司的股权出资,下列属于影响其出资合法性的因素的是:()
甲尚未依据章程规定的认缴数额向蒙牛公司缴纳全部出资
甲已经以该股权为债权人乙设定了质押
甲出资的股权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解析: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依照题意,甲的妻子主张分割股权并不影响甲持股的合法性。
[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有:()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合伙企业兼职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析: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A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5条。B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C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7条。D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51条第4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6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多选题]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与公司破产时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清算组由公司决定,而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公司债权人认为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有不能胜任的情形时,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清算组和管理人都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解析:考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与破产时的管理人的差异。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也有可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B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C选项说法错在:一是管理人更换的申请人是债权人会议而非某特定债权人,而清算组的更换申请人可以为特定债权人;二是申请清算组更换的前提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若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则无此权利。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