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题目: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该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可以与主合同的条款分离,其不因主合同不存在而不存在,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结合本题,B项说法认为仲裁协议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错误。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内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2个以上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就仲裁委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结合本题,A项认为只要仲裁协议选择2个仲裁委员会就当然无效无法补正,错误。本题中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即以用起诉行为证明双方已无法就该仲裁协议达成一致,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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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
  • 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

  •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本题中,红星超市是食品经营者,根据该条规定,当其发现其经营的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的措施是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通知该水饺的生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因此,ABD三项正确。由于题目中并没有交代该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于红星超市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红星超市没有召回义务,故C选项错误,当选。

  • [单选题]某市卫生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对某肉联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肉联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肉联厂不服,便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卫生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可作出何种判决?
  • 撤销原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市卫生局在对肉联厂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后,拒绝肉联厂的听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听证的程序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单选题]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法院审理一起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案,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审结的,可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A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由此可知,在判处3年以上的,审理期限并不是一个半月,而是可以是一个半月,故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对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当在6个月内宣判,没有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故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本题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虽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是,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选项。

  • [单选题]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丙国法

  •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大卫的工作地难以确认,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服务,所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丙国法。所以,D为正确选项,A、B、C为错误选项。

  • [单选题]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 解析: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是指对具体的诉讼标的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就是正当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是衡量主体是否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的标准,是在诉讼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一般的、概括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则一定与具体的诉讼相联系,是作为具体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的资格。需要注意的是:(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否适格必须结合一个案件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考查,而诉讼行为能力并不需要。为了使案件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就需要一个标准来判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这个标准就是诉讼标的。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是否为案件正当当事人,标准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的主体。而这时候,该当事人有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2)适格的当事人也可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他却可能是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成为适格当事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人身权案件,该行为人就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是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尽管他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只是依据法律规定,适格的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其诉讼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而已。依据上述的分析,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即本案的正当当事人,选项B正确,应选。作为诉讼标的的主体,适格当事人往往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确认、给付、变更等不同层面的利益。因此,仅将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确认利益来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过于片面。选项A错误,不应选。确定案件适格当事人的一般标准是诉讼标的的主体。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知,企业法人在诉讼中应当以本人为当事人,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则由管理人代表参加诉讼,而不是破产企业清算组。选项D错误,不应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故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不正确,不应选。

  •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 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不服裁定的上诉。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单选题]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请回答下题。
  •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 二审应开庭审理

  • 解析:《高法解释》第317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CD两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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