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题目: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此题正确答案为CD(原答案为BCD);根据《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据此,A项正确。《商标法》2013年修订时增加了先用权的规定,依据第59条第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B项正确。至于选项C,是错误的。出题当年其应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而根据最新《商标法》第44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32、33条以及第45条规定,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只能通过商标的异议程序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程序反对抢注的商标,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有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对乙的使用行为是否造成甲损害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进一步查实后才能确定。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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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用以协调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是什么?()
  • 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 解析:《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确定法人居住国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原则,应选D。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 追诉时效已过20年,但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 解析:本题考查相关刑法制度的报请、批准问题。C项所说的情况,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单选题]甲某见商店的冰箱滞销,便在电视台播放一则广告,推出所谓"购物返本"的销售方案。称凡在其商店购买冰箱的,3个月后凭发票向顾客返还货款。许多人见广告后购买其冰箱。甲某高价售出冰箱,收货款2000余万元后,在3个月即将到期之际携款逃走。甲某的行为构成:
  • 虚假广告罪

  • 解析:《刑法》第222条。

  • [多选题]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 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 解析:进行数罪并罚时,必须区分是新罪还是漏罪,因为两种犯罪并罚的实行原则不同。针对这几种不同情况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69~71条。(1)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如果数罪中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如果数罪均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2)漏罪的并罚(第70条):"先并后减"。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罪犯实际再需被执行的刑罚为并罚后的刑期减去已执行的刑期。(3)新罪的并罚(第71条):"先减后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剩余刑期)和后罪所判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进行并罚。此并罚结果即为罪犯实际再需被执行的刑罚。(4)如果前判决已经是对数个罪的并罚结果,此时发现漏罪,那么这个(些)漏罪和哪个刑罚并罚?很多考生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其实《刑法》第70条有明确规定,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该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应以前判决为一个并罚单位和新判决并罚,新判决应是对新发现漏罪的并罚结果。(5)"有漏有新"的处理: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即"有漏有新的",应当按"先漏后新"的原则解决。先将漏罪确定的刑罚和原判决确定的刑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然后再将新罪确定的刑罚与前一并罚结果,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由于并罚漏罪时已经减过一次已执行的刑罚,在并罚新罪时,不能再减一次已执行的刑罚。(6)如何记忆"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了解其原理就好记忆。漏罪"先并后减"是因为漏罪是罪犯在宣判以前就已经犯的罪,当然应该和原来的罪一起并罚,这样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貌,即"先并后减"是"恢复原貌";新罪"先减后并"则是因为在原来宣判前,被告并没有犯此罪(新罪),如果和宣判前的罪并罚,则表示罪犯那时已犯此罪,这显然违背事实。(7)"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先并后减"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先减后并"的,则有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因为"先并后减"的实际并罚效果和判决宣告前的数罪的并罚效果是一样的,等于总共只并罚一次,因此要受第69条的限制,不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先减后并"的,已经执行的部分是独立的,只有新的并罚结果受20年或者25年的限制。这样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已执行刑期"+"并罚结果",因此有可能超过20年或者25年。选项A特殊在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但却只判了18年。考生觉得应该是20年以上25年以下才对。但是,法条确实仅仅写了"不超过25年",没有写"20年以上",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分别体现了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都是正确的。注意对于漏罪"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此即先并后减。对于新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此即先减后并。选项D的来源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69条第3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的附加刑,所以这种情形必须分别执行。

  • [单选题]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仲裁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 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和解后反悔时的情形。再次提请考生注意和解后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裁决被撤销后则不可以。

  • [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朱某挪用本单位的救灾款100万,全部买了彩票,结果分文未中。之后朱某不服气,又继续挪用单位的希望工程项目经费200万,继续买彩票,结果再次败北而只剩下10万。朱某见事已至此,就干脆携卷了剩余资金而开始亡命天涯。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所以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C错误。甲挪用200万元希望工程项目经费,本来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携带10万元逃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其挪用公款数额为290万元。贪污数额为10万元,应数罪并罚。

  • [单选题]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张某,藏族,西藏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藏文,听不懂普通话,要求提供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对张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张某承担翻译费用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司法机关有为诉讼参与人翻译的法定义务,因此翻译的费用由国家支付,而不由诉讼参与人承担。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外国籍被告人翻译费用也应该由国家支付。

  • [单选题]某省政府批准一大型基础建设项目,须占用耕地外的农田30公顷,关于审批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向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 解析:考查占用农田的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可知,A选项正确。征收农用地,应先办理农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多选题]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 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 解析:1.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2.考查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3.考查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天津市A区为事故发生地;天津市B区为被告住所地;天津市C区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故选ABC。B区既是保险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又是运输合同中的车辆注册地,A项正确。D区则为运输目的地,D项正确。 4.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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