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不构成犯罪

题目:甲、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对骂,引起多人围观。丙见二人争吵不休,便在外喊:"打啊",后便离去。甲见有人起哄,便向乙打去,将乙一只眼睛打瞎。丙的行为属于:()

解析:本题考查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丙只是起哄,没有教唆的故意,也没有针对特定的人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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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在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甲和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甲是主犯

  • 解析:甲、乙之间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乙受甲的委托代甲保管枪支,应成立民法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乙据此有随时将枪支交还给甲的义务,而无防止杀人事件发生的特定义务。甲杀丙,与乙应甲的要求单纯地将枪交还给甲无关,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多选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必要共犯包括:()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越狱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解析:必要共同犯罪有聚众性共同犯罪、对行性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三种形式。聚众性共同犯罪(聚众的共同犯罪)是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一般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三人以上,骨干分子积极参加)实施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包括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犯罪既包括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也包括单独犯罪(《刑法》第291条,只处罚首要分子),所以,需要指出的是,聚众性犯罪不完全属于共同犯罪,只有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的聚众性犯罪才属于共同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性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从另一个角度可以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罪;另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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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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