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无罪

题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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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 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对绑架罪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导致被害人即人质死亡--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若并没有导致人质死亡的,对该绑架罪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本题四个选项行为中:B项即杀死人质后隐瞒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的;对此种情形一仍认定为绑架罪,即其所有的行为手段都是为勒索财物(赎金)而实施的,判处死刑。C项即丙绑架人质后杀人灭口的,仍构成绑架罪。因其发生在绑架过程中,即从扣押人质开始到释放人质结束,故仍应当处以死刑。D项即丁控制人质时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中的死刑来量刑论处。而A项即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因并未致被害人死亡,故该架罪不应判处死刑。

  • [单选题]在某刑事诉讼中,证人张甲为被告人张乙的哥哥,为了帮张乙洗脱罪名,张甲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同时张甲还帮助张乙一起毁灭了作案工具铁榔头一把、则对张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D、以伪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张甲作为案件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符合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伪证罪。同时张甲还帮助张乙一起毁灭了作案工具铁榔头一把,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因此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应当对张甲以伪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为D。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D、甲乙酒后吵架,后发展到拳脚相加,不久,甲觉得体力不支,欲逃离,乙拿着刀紧追不舍,甲捡起一块石头朝乙仍去,正好打在乙的右眼上,致其右眼失明

  •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如果不 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有可能成立“假想防卫”。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 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不法侵害尚 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二是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本题B选项中甲的行为即属于事前防卫。3、具有防卫意识,即必须具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的意图。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 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 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 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本题D选项中甲的行为,因为甲已经停止斗 殴了,乙仍紧追不舍,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伤乙,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巧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4、针对不 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但如果在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时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可能是紧急避险、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等。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制止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 而致精神病人受损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因此,本题C选项中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 [单选题]若石某被抓获后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伙同犯罪嫌疑人施某逃跑,逃跑过程中打伤了监管人员(致其重伤),但最终未逃跑成功。二人构成
  • D、脱逃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处罚

  • 解析:《刑法》第316条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脱逃的方法很多,有秘密逃跑的,有公开逃跑的,有使用暴力逃跑的,有未使用暴力逃跑的,等等。该罪的犯罪结果是破坏监管秩序。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逃跑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应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定为数罪。因此,本题应选D。

  • [单选题]甲身上携带有刚赢回来的巨额赌资,走到一偏僻的小巷时遇到乙抢劫,甲顺手拿起靠在墙边的一木棍朝乙打去,造成乙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3、防卫目的正当,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也是本题解题的关键所在。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赌资而对乙造成侵害,属于防卫目的不正当,不成立正当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因此,本题中,甲防卫目的不当,其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属于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答案是D。

  • [单选题]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组织。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 [单选题]罪犯孔某于1993年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由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于1995年4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于1997年又被减刑3年。孔某减刑后的刑罚应于何时执行完毕?
  • 2007年

  •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原判决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内。孔某1995年减为有期徒刑15年,至1997年,剩余刑期13年。又被减刑3年,则剩余刑期10年。1997年向后10年,孔某的刑期执行完毕时间为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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