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题目: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依《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错误。环境侵权损害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故C选项错误。依《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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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
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解析:1.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选项A将毗连区与领海相混淆了,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毗连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家行使完全的主权权利,而国家对毗连区却只能行使某种特定的或限制的权利,毗连区不构成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故A选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故B选项称"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是不正确的。C选项又混淆了领海与毗连区,在领海制度下,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实行分道航行制。而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毗连区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不能采用分道航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毗连区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2.本题涉及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A选项不正确,该规范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会适用目的地法律,乙国法是目的地法律。依该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故B选项正确。依第38条,当事人没有规定的,适用目的地法律,而不是起运地法律,甲国是装运地,乙国才是目的地。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正确的。
3.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题中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通则生效,并不是代替旧通则,新通则只有在当事人选择时才适用,当事人没有具体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自动适用《2000年通则》。A选项称"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不对的,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明确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关于FOB买方义务的描述,属于正确选项。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4.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上述规定首先涉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卖方的货物不能由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观的限制是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A选项称"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不等于"不可能不知道",如卖方不知道,而经过一般调查,询问就可以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存在,相当于"不可能不知道"或推定他"应该知道",而且根据第42条第(1)款(b)项,A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至少要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A公司不能以不知道货物在乙国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为抗辩理由。故A选项不属于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
[单选题]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解析:选项A、B考查的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知,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因为辩护律师只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选项C考查的是辩护律师的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知,辩护人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只有在属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三类证据情形时,才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而非将收集到的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予以告知,选项C错误。选项D考查的是辩护律师的执业保密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可知,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情况不属于应当告知司法机关的情形,辩护律师对此应当予以保密,选项D错误。
[单选题]黄某在家里将重约10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要价2000元。随后黄某离开了房间,陈某还留在房间里,而18岁的侄儿在一旁打游戏,突然黄某侄儿听到房间外面一阵喧嚣,听到有个人说"我们是公安的"。黄某侄儿马上乘机将黄某卖给陈某的毒品扔出窗外,从而致使毒品遗失,本案中黄某侄儿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单选题]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
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B、C、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D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
[单选题]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解析:《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规定:"……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十二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故常任理事国不存在否决权,A项正确。《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B项错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故国际法院判决不是国际法的渊源,C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仅是国际法院对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并没有严格的庭审程序,对当事国只具有参考价值,而没有拘束力,D项错误。
[多选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
民警乙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赵某重伤
丙入室盗窃1800元,一个月后又盗窃一头黄牛(价值7500元)
邮政工作人员丁私自开拆了一个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价值6000多元
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多选题]甲市乙区卫生局在一次餐馆卫生检查中,发现ABC三家餐馆不符合卫生标准,此后分别对这三家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
餐馆A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当日检查现场时拍下餐馆状况的一段录像等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被告应当注明录像的拍摄方法和证明对象
此段录像应当在法庭上播放
解析:1.考查证据的审核认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所以A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现为第3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法院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所以D项错误。
2.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注意只有声音资料需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本案中的视听资料是录像,不需对这段录像进行文字说明。
[多选题]甲航空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指示向出卖人美国波音公司购买波音747型客机一架并将之交付给甲公司承租,租期20年,租金每年一千五百万元,租期届满后该飞机归出租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某日该客机在停机坪上遭雷击导致损毁,则乙公司仍有权要求其支付租金
因该飞机被雷击,甲公司无法在租期届满后返还飞机给乙公司,乙公司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如果该飞机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其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干预租赁物的选择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7、10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不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此外,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应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租金。且当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时,如果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还有权要求适当补偿。故答案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