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1945年9月3日

题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是( )。

解析: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宣布投降,次日,9月3日被定位抗战胜利纪念日。C选项,1936年12月12日,张学良和杨虎城在西安扣押蒋介石,爆发西安事变,标志的国共开始第二次合作,共同抗战。故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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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学生赵某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以代为保管的名义没收,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对此,他可以争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
  • 申诉和诉讼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赵某手机被没收,是班主任侵犯了该学生的财产权,所以他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是申诉或诉讼。故选择C。

  • [单选题]王老师上课时,一只小鸟停在窗台上啄玻璃,同学们都把视线转向它。这属于( )。
  • 不随意注意

  • 解析:不随意注意也称无意注意,是没有预定目的、无需意志努力、不由自主地对一定事物所发生的注意。题干属于不随意注意。

  • [单选题]知识是个体通过与环境相互作用后获得的( )。
  • 信息及其组织

  •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知识的概念。知识就是个体通过与环境相互作用后获得的信息及其组织。其实质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特征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事物的主观表征。故选D。

  • [单选题]班会可分为生活班会、主题班会和( )。
  • 常规班会

  • 解析:班会一般有三种,即常规班会、生活班会与主题班会。

  • [单选题]在记忆一串数字时,往往容易记住最后几位数字,这种现象叫作( )。
  • 近位效应

  • 解析:一般而言,学习者对所学内容的首尾部分印象较深刻,从而形成首位效应与近位效应。记住最后几位数字属于近位效应。得寸进尺效应,又称登门槛效应,是指一个人一旦接受了他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要求,为了避免认知上的不协调,或想给他人以前后一致的印象,就有可能接受更大的要求。门面效应,与登门槛效应相对应,是指人们拒绝了一个很大的要求后,对较小的要求的接受性出现增加的现象。故选B。

  • [单选题]学校要举行运动会了,教师在比赛前一再跟学生强调比赛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尤其是投掷类项目,一定要确认场内无人后再进行投掷。铅球比赛时,胡某等几位同学帮助裁判老师进入铅球投掷区测量投掷距离,在他们还未撤出投掷区时,参赛同学赵某投出的球砸中了胡某,致其肩膀受伤。对胡某所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 赵某的法定监护人

  • 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题干所述的事故中学校并无不当行为,故赵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选题]初一语文单元测验中,王老师发现某学生抄袭了一道1分的题目。阅卷时,他在这个学生的试卷上打分为“90-1”。该生拿到试卷后非常惭愧,要求改为89分。老师给他批了一个“89+1”,并对他说:“知错能改就好。这1分是对你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奖励。”王老师的做法所体现的是教师劳动特殊性不包括
  • 阶段的特殊性

  • 解析:教师劳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教师劳动主体的特殊性、教师劳动对象的特殊性、劳动目的和任务的特殊性、劳动工具的特殊性、劳动过程的特殊性、劳动方式的特殊性、劳动成果的特殊性等。从题干描述情境看,教师利用自己的智慧巧妙的教育了学生,学生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教师进而进行鼓励,并达到了理想的教育效果,正是劳动工具特殊性、劳动对象特殊性、劳动任务特殊性的体现。题干中没有凸显出阶段特殊性的特点。故本题选A。

  • [单选题]某初级中学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谋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下列处理此事的方式不正确的是( )。
  •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此可知,D项中"给予行政处罚"的说法错误,故本题选D。

  • [单选题]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被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 李某和学校

  •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在学校被李某殴打致右眼失明,且是在上课期间,班主任张某未尽自己的工作职责,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李某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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