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参加劳动
题目: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和自由?
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不在被剥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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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解析:A对,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多选题]来自台湾的郑阳与福建公司共同成立了一贸易公司,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大陆某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如郑阳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区域司法协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故B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C正确。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5条规定:"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D选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错误。
[单选题]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多选题]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
某商场为吸引顾客,宣布每月1日14~15时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可以抽取幸运奖
某乙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
某丙捡到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支票1张,拒不返还
解析:A选项属于单方允诺,单独行为为债的发生原因。B选项虽为协议行为,但该协议为人身关系的协议,不为财产关系的协议,而债权为财产权,故不为债的发生原因。C选项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为债的发生原因。D选项亦为侵权行为。
[单选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
[单选题]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样的刑罚显然是公平的、正义的。因此,这一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所以,选项A正确。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时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选项B也正确。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如果判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重的,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种刑罚被称为减轻处罚。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63条。这种特殊情况包括两类,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对于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对罪犯减轻处罚。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刑法没有直接授权下级法院进行判决,而是规定必须一案一报,由下级法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处罚。选项C错误。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或称罪刑相当原则。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报应主义。报应主义之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在量刑时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例如是初犯还是偶犯,犯罪动机如何等)。刑事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预防主义),因此刑罚应当与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量刑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情况,而不是犯罪的情况。这就是刑罚个别化原则。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功能。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这样,就能既实现罪刑均衡,又能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实现个案正义。显然,这就是既考虑法理,又考虑情理,在每个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所以说,二者并不矛盾。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也要求司法者在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选项D正确。
[多选题]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解析:选项A、B考查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代为清偿。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知,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本题中,小刘和何某如属通常情形下订立租赁合同,那么小刘和何某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本题中小刘与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并非通常情形,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小刘为了替父亲偿债,属代为清偿。所谓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我国法律未设明文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小刘与何某订立租赁合同即在双方之间成立了代为清偿,致使刘某与何某之间的货款之债消灭,正因为租赁合同具有了以上消灭原有债务的效力,故一旦双方达成代为清偿的合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再单方解除合同,如欲解除的,应得到对方的同意。据此,选项A、B的表述是错误的。其次,选项C、D考查了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以及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本题中,小刘与何某的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由于刘某目前已不知所踪,其出现这一事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将该不确定事实作为附款的租赁合同应属附条件的合同,据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单选题]关于死刑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十日内执行
解析:《刑诉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因此C选项错误,为应选项。
[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选项A不违反法律规定。民商事纠纷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民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解均可以解决民商事纠纷,因此选项B、D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无指定代理人,因此选项C违反法律规定,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