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 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题目: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乙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关于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就应该适用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而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行政机关在颁发的证照中确定
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之一,他参与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只是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B项错在混淆了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代理人只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但并不是当事人,而代表人则是当事人。E错在代表人的诉讼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原告方的利益,放弃权利必须经全体同意。
[单选题]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一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三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
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解析: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或者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联系密切、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外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所以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A选项认为,平等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权利而无义务、不平等社会只存在义务无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无论社会是否平等,权利与义务都是相伴而生。只能说在不同社会,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数量分配上存在差异。在讲求等级特权的不平等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次之;在追求民主法治的平等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也是一种支配权,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在奴隶社会,由于奴隶不存在法律人格,所以奴隶主对奴隶进行人身占有,对其人身具有支配权。在封建社会,由于存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等级特权等一系列经济政治制度,领主对农奴、王室对平民除了具有经济支配权外,还具有对其人身的不完全支配权。所以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是对财产或客观物体的排他支配权利,还包括了自然人对于自身或他人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排他支配权利。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中的"平等"是指所有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受到法律平等对待。在平等社会中,所有人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领域中自主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在达成合意的条件下与他人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他人对自己的控制。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级特权等都与平等社会不相容。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产生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如奴役和被奴役,无法存在于平等主体间,故C选项正确,当选。平等主体之间无支配权,并不代表个人有绝对自由,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进行控制,它在保护个人自由不受到非法限制的同时,又对个人行为以及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如它在赋予个人契约自由的同时,又对契约的内容、形式等进行限制,禁止非法契约或垄断契约,以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所以平等主体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自由,而非完全不受法律限制,D选项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异议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可知,管辖权异议包括地域管辖权异议和级别管辖权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移送管辖是对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其管辖案件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另一种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案件被移送管辖确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因此,选项B正确。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其上级法院的批准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经过其上级法院的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可知,管辖权转移分为管辖权上移和管辖权下移。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因此,选项C正确。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他们之间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选项D错误。
[单选题]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足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1)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的继承,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的继承,一般继承。(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有效力,B选项错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显然签订的国际条约效力与在秘书处登记没有关系,只是生效的条约必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不仅仅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持枪抢劫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208条的规定,A项中的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A项中的情节,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所以,由2名审判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故C项中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该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故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三项。
[单选题]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解析:20万元系捐款,从题目所述事实看,在法律关系上是赠与,受赠人是宗某,其所有权人为宗某;赠与的款项有特定的使用用途,即用于救治宗某。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其赠与的款项应该符合两个目的:即①赠给宗某;②用于救治。但题目的问题不是问关于合同之债相关的问题,而是问余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题目中虽然未明确说明专门设立的账户是在何人名下,但应该理解为宗某对20万元捐款具有所有权,或者宗某有权要求取得该所有权。甲公司虽然进行了捐款的组织工作,但其并不是受赠人,因此并没有所有权。20万元既然是宗某的合法财产,其死亡后,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B项正确。本题司法部所给答案为D项,但是未见到相应法律依据,且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在现实中存在操作的困难,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