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题目:下列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5条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69条规定.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第70条只规定定期公布,并未规定每半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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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1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据此,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郑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
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解析:本题根据《刑诉解释》第64条的规定推出,A是犯罪主体的要件,B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D是犯罪危害后果,属客观方面。
[多选题]甲育有乙、丙二子,甲自书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乙、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乙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继承人改为自己,情节严重,则乙丧失继承权
若乙、丙发现甲还有一笔巨额债务,乙、丙放弃继承的,对该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甲应当对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解析: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及遗嘱继承相关问题。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若乙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继承人改为自己,情节严重,则乙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丙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遗产已经处理了,则丙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乙、丙放弃继承的,对甲所欠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甲应当对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单选题]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解析:1.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
2.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
3.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单选题]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AB两个选项考查分公司的设立与性质。依照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以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管理机构,并以此为中心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和资金的调度。分公司是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所设立的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首先,关于分公司的设立,不论在何时何地,均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选项错误。其次,关于分公司的性质,其不是独立的法人,与总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的选任。负责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泛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自然人。根据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理念,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负责人必须由股东担任,负责人的选任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由其他符合负责人选任条件的人担任。C项错误。D选项考查子公司的性质。依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资本并能直接或间接支配他公司或享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指挥权的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被他公司参与资本并受他公司控制或指挥的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子公司在性质上与母公司相互独立,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
[多选题]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对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而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二者相冲突,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民诉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由此可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发回重审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故选项B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知,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合并审理;第二,另案处理。本案中,原告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李泳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选项C正确。选项D,法院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