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题目: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政府未按照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家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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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构成:()
  • 抢劫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抢夺罪的转化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多选题]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 [单选题]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 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 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和通知保险人事宜的说法错误的是:()
  • 保险事故发生后,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通知义务人的过失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解析:考查保险事故发生时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通知义务人中无保险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重大过失方适用上述条款,故B选项错误。第27条第1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故C选项正确。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注意本条适用的通知义务人是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最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 解析:《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即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即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现新罪、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而应对漏罪直接作出判决。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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