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题目: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关于申请公司强制司法解散的条件,《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题情形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故股东张某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A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B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第2款规定,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据此,C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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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
  • 丙厂和丁厂均为生产家电企业,丁厂高薪聘请丙厂的华东区销售经理郑某,丙厂的华东区客户也随之大批转移至丁厂

  • 解析:本题A选项中甲厂的产品是专利技术产品,专利技术具有公开性,不具有秘密性,所以虽然乙厂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但是并未侵犯甲厂的商业秘密。C选项中戊厂未对内部规章制度文件采取保密措施,况且内部规章制度不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所以不构成商业秘密。D选项中庚厂明确表示陈某的发明构想没有实用性,不能采用,所以该发明构想不是庚厂的商业秘密,至于陈某是否是职务发明,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讨论的问题。B选项中郑某作为丙厂的区域销售经理,其客户资源是丙厂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构成商业秘密,丁厂通过高薪聘请郑某而获得丙厂的客户资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

  • [多选题]周某意图杀死简某,当其得知简某每天将煮饭用的水桶放在公共的水池边打水时,其在简某的水桶上涂抹上无色的毒药,但是,晚上却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周某对强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

  • 解析:周某出于杀简某的犯罪故意,选择实施投毒的手段,但是,简某的邻居强某将水桶误提回家,结果强某因误食放有毒药的水而身亡。强某误提水桶不能改变其投毒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故意。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在主观心态上属于直接故意,既非出于放任的心态,也非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更非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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