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题目: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解析: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张成功于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逾期提出,所以其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而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C正确,D错误。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此,C项正确。 4.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但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张成功与张好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该离婚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因此A、D项属于应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B项为非选项。另外,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本案中,黎明丽基于离婚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其一,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其二,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三,双方平分存款36万元;其四,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因此,C项也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 5.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承认家中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但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属于法院判决的对象,而不是判决的根据,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D选项不构成有效的自认,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仅AB项应选。 6.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ABCD均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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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以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的是:
  • 某企业欲开发一种新产品,遂招聘陈某等三人进入技术部门全权负责该产品的开发,后来经过论证,该产品不具有市场价值,企业与陈某等三人协商将他们调到生产部门,陈某等三人不同意,想继续留在技术部门,企业发给陈某等三人解聘通知,告知他们3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他们做好准备

  • 解析: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 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

  • [多选题]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解析:本题的前两个选项没有疑问,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甲、乙显然分别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以选项A、B正确。丙盗窃枪支是为了将枪支送交派出所,这一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丙主观上也不具有盗窃枪支罪所具有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很多考生认为丙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也有盗窃枪支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枪支罪。大家要注意: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的行为,丙盗取枪支的行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构成犯罪。选项C是错误的。刑法上的立功是针对犯罪分子而言的。丙并非犯罪分子,所以不存在立功问题。

  • [单选题]下列关于回避,正确的是:()
  • 负责维持庭审秩序的司法警察不适用回避

  • 解析: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都适用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回避,但并没有条文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回避,A错误,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1条,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宣布休庭而非延期审理,C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只有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情形,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D错误。

  • [多选题]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 就甲与政府部门的合同、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以及甲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与政府部门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乙取得该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

  • 解析:1.甲与政府部门所签订的合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应为民事合同,A选项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以记载于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为准,而非以签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为准,B选项错误。乙与甲之间的合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买卖合同,C选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2.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A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即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3.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4.依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不仅应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而且应保证租赁物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故A选项正确。对于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自己维修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少租金,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对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仍然承租,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仅是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及人身安全,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对于正常使用租赁物消耗或者损坏的,其后果应由出租人承受,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5.庚、辛作为租金债权的保证人因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应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选项正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证人不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选项错误。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丁追偿。对于债务人丁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辛承担债务人丁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庚、辛为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6个月,而非两年(两年针对约定不明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6.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A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B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7.午已进行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本题中丙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在预告登记之前设立的,丁对该权利享有的优先受让权是法定权利,预告登记能否对抗该两种权利,学理上存在争议。但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在上述权利冲突中,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A选项应为正确。未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要求乙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是针对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本题中,未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而是因为丙行使抵押权、丁行使优先权造成的,故B选项错误。丙的抵押权不及于所建楼盘,因为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故C选项错误。丁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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