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题目: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但是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由该条可知,CD选项的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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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 解析:刑法是成文的、(一段时间内)不变的,生活事实却是多姿多彩,千变万化的。成文刑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当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解释者必须根据生活事实的不断变化来解释刑法。例如,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如果有人携带了一把真枪进行抢夺,解释者只需要进行文理解释即可;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器物,枪能杀伤人,所以携带枪支抢夺是抢劫。但是,生活中除了携带枪支、匕首抢夺的,还有携带砖头、石头抢夺的,这些算不算"凶器"呢?此时就需要进行伦理解释。经过使用论理解释中的扩大解释,认为凶器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性质上的凶器,如刀子、匕首、枪支,还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头、砖头。那么,为了抢夺不成时使用而随身携带砖头就属于"携带凶器",这样抢夺的就属于抢劫。如果有人精于使用弹弓,他随身携带威力很大的弹弓抢夺,并且怀有在抢夺不成时使用弹弓进行抢劫的想法,那么即使携带弹弓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所以,由于生活事实千变万化,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第1句是正确的。第2句:"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也是正确的。本句话的关键在于"同时"。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确实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但是,不能同时这么做。很多考生答错本题的原因是没看到第2句的"同时"两个字。这提醒大家:审题要仔细。第3句和第4句是一样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解释方法不一定能得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解释结论。我们说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那么所有的扩大解释结论都是对的吗?显然不是。只有不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扩大解释才是正确的。例如,如果把"携带凶器抢夺"扩大解释为"包括开车抢夺",即将"凶器"解释为汽车,因为汽车也可以撞死人。这种方法是扩大解释,但结论并不正确。同理,当然解释的结论也不是一定正确。当然解释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根据事物本然之理进行的解释。例如,如果刑法仅仅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没有规定故意杀人罪,那么仍然应该处罚故意杀人行为,但是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个解释是正确的)。由于当然解释针对的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所以更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第3、4句都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 [多选题]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 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42条,征收的前提要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选项A正确。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选项B正确。征收个人住宅,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选项D正确。征收城市房屋,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农村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见,选项C不正确。

  • [多选题]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规章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与乙、丙协商,购置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过程中,公司员工A、B不慎将客户C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正好砸在行人D的头上,D因此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5万元。因乙、丙反对购买车辆,以及与D发生责任承担纠纷。有关本案处理正确的有:()
  • 甲所签订的买卖运货车的行为有效

    D的损害应由顺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解析:本题中,甲作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超越职权签订购买货车的合同,对公司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照《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A、B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将花盆碰落,造成行人D的损害,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而非员工A、B承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至于法人承担责任以后是否有权向A、B追偿,答案是否定的,法人员工只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法人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本题中,A、B属于一般过失,法人当然不能追偿。特别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员工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法人不承担责任。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 [单选题]甲因外出,将自养的宠物波斯猫交由邻居乙代管。该波斯猫平时非常温顺。在乙代管期间,其好友丙带自己3岁的儿子丁来家做客,丁在乙家的地毯上玩耍时被该猫突然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对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 解析:本题涉及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损失应当由甲承担,因为甲为该猫的所有人。乙为无偿保管人,乙无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丙已尽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乙承担。因为乙为该猫的管理人,该猫处于乙的控制之下,应负无过错责任。丙已尽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由甲乙负连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在此损害中,甲、乙、丙均无过错,均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摊该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在该损害事件中,丙尽到了自己的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乙为无偿保管人,且在该保管行为中不享有任何利益,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基础。《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而是一种选择责任。要么由饲养人负责,要么由管理人负责。故由甲承担责任为宜。因为甲是该猫的所有人,对该猫的损害负无过错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 [多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
  • 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

    上诉机构不能审查案件中的事实问题

  • 解析:通过或者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之一,所以选项A正确。上诉机构只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不能审查事实问题,选项B正确。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所以选项C错误。专家组的成员一般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只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选项D的说法错误。

  •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仲裁裁决,因为仲裁员丙收受当事人代理律师丁的送礼而被申请撤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甲或乙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撤销该仲裁裁决

    代理律师丁送礼给仲裁员丙的行为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应当适用判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甲乙均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 解析:本案考察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构成撤销再审申请的事由。因此,AB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错误。

  • [多选题]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 黄某

    袁某

    袁某的儿子

    小付的父亲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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