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0条。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多选题]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300万元,乙以现金40万元、商标专用权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300万元。乙的商标专用权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乙缴纳了40万元现金之后,立即抽逃走该现金出资。该抽逃行为得到甲及公司董事卯的支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D
若该现金由知情的庚垫付,乙偿还庚之后无法补足该出资,庚连带承担乙抽逃出资的责任
乙应当补足商标专用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解析:考查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C选项错误。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原《公司法(三)》第15条规定被删除。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故该情形可能产生公司善意取得该出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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