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B、恤刑

题目: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之后不久,一位公侯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获罪,但他可以根据汉高祖的这一诏书规定享受哪些优待?

解析:《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物,因此具有时代的特点:第一,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如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适当限制、在契约的意志表示方面,意志自由开始受到制、在民事责任方面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举。第二,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第三,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表现在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予以特别保护,在亲属法方面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比《德国民法典》制定较早的《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由拿破仑签字颁布的,当时还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所以这部民法典的特征之一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其创立的原则主要包括:其所创立的基本原则有:①民事权利平等;②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④过失责任,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由此可以看出,B项“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是《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不是《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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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唐律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唐高宗年间,一人夜班闯入他人宅院,主人出于防卫将闯入者打伤致残,对于这一行为,唐律中没有如何处罚的条文,但依据唐律的刑罚原则,应当如何处罚?
  • A、不论罪

  • 解析: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包括:(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本题的考点主要在于类推原则,类推原则在唐朝主要是指:①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②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所以,针对题目中的描述,虽然律文没有致人伤残如何处置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就更不论罪了。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选项D,在唐律中是区分自首与自新的。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所以,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本题中不涉及自首和自新的问题,因为伤人者的行为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谈不上自首的问题,故D也不应入选。

  • [单选题]北齐时期,一个年轻人对父母供养有缺,并在父母去世时服丧不如礼,依据《北齐律》,对该年轻人的行为可以以下列那种罪名论处?
  • C、不孝

  • 解析: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它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它最基本的原则是“遵循先例”,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这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特点有:(1)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2)“补偿性”的制度(与普通法相比);(3)当衡平法和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3、制定法。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效力和地位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题目涉及的案例中,很明显是普通法院确立的先例和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确立产生了冲突,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所以依据衡平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衡平法来处理案件。所以本题应当选C。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法就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的组成就是大量的先例判决,所以,选项A和B是相同的。至于选项D,英国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先例具有解释权,这与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是不同的,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

  • [多选题]1790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依据普通法处理

    D、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

  • 解析: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在欧洲大陆,扩大化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罗马法复兴(11-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以《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为代表形成两个支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1、法律渊源传统:具有制定法传统,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2、法典编纂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3、法律结构传统: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4、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演绎法(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5、诉讼程序传统: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地位也是日渐提高的,虽然还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已经得到重视,尤其是在行政法中,法国的行政案件基本是依据判例判决的。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的把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传统——当事人主义当作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传统,而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 [多选题]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正确的有:()
  • 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但英国法中如果没有判例法,就不成其体系;如果没有制定法,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英国现代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不管多么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从而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 [多选题]英美法系的特点是()
  • A、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B、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C、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D、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 解析: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一般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英国法是在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的判决本有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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