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题目:建设法治政府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因此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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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
[单选题]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其他法律为《海商法》的,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多选题]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解析:本题考查对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单选题]王某所在的部队受领非常艰巨的作战任务时,恰逢王某3个月之后就要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的时期。王某为了逃避作战任务,便伤害自己的身体,致使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而不参加该活动。王某的行为构成:()
战时自伤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战时自伤罪。根据《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可知答案为C选项。
[单选题]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解析: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究竟适用多法域国家中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本题中,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正是区际司法冲突需要解决的问题,B项正确。
[单选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解析:根据特定的一个或几个"系属"及其指向适用法律的不同情况,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不需要根据具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来推断。它通常表现为三种方式:(1)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2)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3)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的方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以分为:(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在"系属"中所含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中,法院可以任意地或无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的"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法院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本题中对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当事人有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有无共同国籍的条件依次选择适用的,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项正确。
[单选题]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解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D项正确。依法治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全民守法等内容,所以只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A项错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也要求要全民守法,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所以依法治国同样要求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项错误。
[单选题]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解析: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本题中,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这表明法院对被告没有实施法律制裁,故A项错误。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本案中,法院对被告没有采取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故B项错误。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考虑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考虑了小张的行为与小黄的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题中,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故C项正确,为本题的参考答案。
[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解析:《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条中,"可以"二字,表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必然产生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效力,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