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公司章程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的规定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
题目:下列关于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章程规定的差异。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C选项正确,由《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的比较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要求记载的事项要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开放性所决定的。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D选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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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哪些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解析:考查公司请求解散的法定理由。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多选题]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与公司破产时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清算组由公司决定,而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公司债权人认为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有不能胜任的情形时,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清算组和管理人都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解析:考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与破产时的管理人的差异。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也有可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B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C选项说法错在:一是管理人更换的申请人是债权人会议而非某特定债权人,而清算组的更换申请人可以为特定债权人;二是申请清算组更换的前提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若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则无此权利。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多选题]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措施的包括下列公司中的:()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
解析:考查不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规定的差异。A选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并未规定相关措施。故错误。《证券法》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B正确。《保险法》第154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C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