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赀钱"

题目: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不包括:()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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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
  • 商业用地

    旅游用地

    娱乐场所用地

    豪华住宅用地

  • 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种类。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

  • [多选题]甲村与乙村就临界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解析:考查土地权利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BD选项正确。

  • [多选题]刘某涉嫌故意伤害,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 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以及自诉案件的范围。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本题中对刘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即属于存疑不起诉。对于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共有三个方面,即法律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即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所以,C正确,D错误。

  • [单选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

  • 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

  • [多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许可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
  • 某行政机关制作的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中,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和父母的情况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将其中的一个邮政编码写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场所太小为由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第二天再来递交申请材料

    某煤矿企业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该机关在2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A项中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要求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等情况,明显属于与申请企业设立的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A项错误;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因此B项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的做法错误;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因此C项中决定作出8天后颁发许可证件的做法并不违反程序;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最长为30日,因此D项行政机关在2个月内仍没作出决定的做法违反程序。

  • [多选题]A市的甲公司指派乙开车将一批货物运往丙公司,在返程途中,乙与居住在B市的丁驾驶的私家车于C市相撞。后相撞车辆拉往D市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甲公司起诉丁,请求其赔偿事故损害。在诉讼中,丁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费共计500元。经有管部门开出证明,本案双方都有责任,但应由丁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 C市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判丁赔偿甲公司6000元赔偿金,判甲公司赔偿丁2000元赔偿金。C市所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万元。对此,以下正确的有:

  • 对本诉即"判丁赔偿甲公司6000元赔偿金"的判决施行二审终审

    对反诉即"判甲公司赔偿丁2000元赔偿金"的判决施行二审终审

  •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可知,该省的上半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万元,那么其30%则为3000,2000<3000<6000。但对于反诉而言,虽然2000在符合小额诉讼的规定标的额,但反诉的立法意图之一是避免法院对本诉与反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本诉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要求反诉产生既判力显然与反诉制度"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制度价值背道而驰。在本诉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反诉也不应产生既判力。故B、D项正确,A、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4.根据《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故A、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可见是在"必要时"才应当。故C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6.根据《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故A项正确。 根据《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该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故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 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B项中高某的做法违反了该条规定,B项做法错误。根据《法官庭审行为规范》第26条第4款规定,庭审基本要求,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C项中,审判长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明确表明态度。因此,C项做法错误。《关于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承办法官的近亲属是律师并且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该承办法官应当回避;律师事务所在指派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应尽可能使在案件受理法庭有近亲属的律师回避。但是,A项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并不影响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只要其伯父不是案件承办法官,A项做法并不违反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无相关要求,D项正确。

  • [多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构成受贿罪

    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财产300万元经查明系受贿所得,其构成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说法正确。D项乙只是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单选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 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物清偿关系。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故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错误。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故D错误。 2.《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AD正确。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由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已经不再是丁公司的债务人,所以C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错误。 3.《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CD表述错误。 4.《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AC错误。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故乙公司无须为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 5.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 6.《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A错误,B正确。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D正确。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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