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也是事物的客观存在。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因此,本案中林乙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意外事件。但《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中第(七)项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林乙对郑某的死亡主观上虽不具有罪过,但造成郑某死亡的结果是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对于郑某应加重处罚。所以本题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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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假设甲等5人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强行从一私人小旅馆抓了4名旅客,然后将四人押到一废弃的小庙内。随后甲等5人对四人进行殴打,逼迫他们承认自己是嫖客。四人无奈只好承认自己是嫖客,接着甲某等人即要求四人与家属联系交纳赎金,才能将他们放走。旅客乙与家人联系,由家人帮忙凑好5000元赎金,马上送来。当甲某等人收取乙的朋友送来的赎金,欲将乙放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甲某等人()
构成绑架罪
解析:控制被害人的人身。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甲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多选题]某制鞋厂由于要扩大再生产,缺乏资金,考虑到借款难易程度,于是打算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但该财务公司要求制鞋厂提供担保,制鞋厂没有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就伪造房产证取得了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的保函,财务公司根据保函向制鞋厂提供了大笔贷款,最后制鞋厂无力偿还,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制鞋厂构成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D、该工商银行支行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解析:本题的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之一。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该罪系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所以制鞋厂构成该罪,C项正确,AB错误。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项所表达的工商银行支行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正确的,因为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若是主管人员失职被骗则可以构成该罪。
[单选题]甲为筹集结婚费用,一个月内先后偷盗营业款5次,每次少则700元,多则2000元。共计7400元,甲的行为属于()。
连续犯
解析:继续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持续侵犯同一客体,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为盗窃毁坏财物行为。惯犯,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惯犯为常业惯犯,如赌博罪的常业犯。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均构成盗窃罪,符合连续犯的概念。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