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题目: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使乙公司追认,由于甲欺诈丙公司订立合同,所以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B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题中A、C、D项是对该法条第1、3、5项的直接考查,A、C、D项正确。关于B项,上述法条第2项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并没有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听证的权力,B项错误。
[多选题]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
(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多选题]甲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8万元,并且合伙企业中有应分配未分配给甲的利润2万元。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可以采取下列何种措施?()
乙可以要求甲用应分配给其的2万元利润偿还部分债务
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解析: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多选题]某区人民医院计划建设门诊大楼,遂向市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市建设局经过审查,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在该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人民医院尚未办理该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施工许可是由市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建设局撤销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的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市政府是市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
解析:A项不正确,作出许可的市建设局和作为其上级机关的市政府都有撤销该许可的权力;C项正确,因为该办公大楼已经开始施工,一旦撤销施工许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BD项认为市政府可以撤销该项施工许可是错误的。
[单选题]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由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甲,其减刑案件应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非高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不当选。判断B选项是否正确可以分三步考查:首先,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因此,乙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其次,《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由此,乙减刑案件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再次,《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因此,B选项符合《刑法》和《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的规定,当选。选项C中,丙所犯受贿案,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第(5)项的规定,其假释案件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上述第7条的规定,应当通知丙参加庭审,而非提讯丙。选项C错误,不当选。《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参与人员,可知,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的参与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被减刑或假释罪犯、证人、异议人以及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并不包括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律师。因此对丁的减刑,其律师并无到庭发表意见的权利,选项D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解析:要成立绑架罪、抢劫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甲索要的是自己的赌债,赌债也是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或者绑架罪。选项A、B错误。甲对乙说:"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这只是一句恐吓的话。题目并没有说甲如何继续逼迫乙跳崖。相反,题目说:"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这说明甲并无杀乙之心。而且,甲的行为也不是不作为。所以,选项C错误。甲为索债而扣押乙,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按照常理,债权人索债时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债务人就立即跳崖是非常异常的行为。这是乙自行选择的死亡,因此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甲不必对乙的死亡负责。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