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题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
解析:《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所以,BD项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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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是甲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王某的丈夫李某在乙公司任总经理,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解析:考查商业银行关系人的贷款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0条。题中乙公司和甲银行构成关系人,故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多选题]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
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
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
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1.《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对行政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民事诉讼。故A选项正确。
2.《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
3.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有: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何阳一直未曾对采石场排放污水提出异议,不构成采石场免责的理由。因此,本题应选CD选项。
[单选题]甲乙两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若厂长变更,该合同即解除。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问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件: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条件与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要到来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瑕疵而由法律赋予行为人以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乙双方所做约定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多选题]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解析:由于法律原则的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所以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到一定范围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根据限制条件(1),本案法官在穷尽了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故A选项正确,当选。所谓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具体而言,法律人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据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条件。故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范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因此,不论是适用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法官均需要为其推理过程,即裁判,提供正当理由。故D选项错误。所谓演绎推理,是指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案中,大前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小前提:结婚当天新娘逃婚,给新郎造成严重伤害;结论: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这是典型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演绎推理,故B选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2014年6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
爱国、清廉
解析:此为干扰项。
[多选题]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D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车间主任"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因此AB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故A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其中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于片面的对向犯,立法者仅将其中一方的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说明立法者认为另一方的行为不可罚。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将另一方认定为共犯进行处罚。故C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目前刑法理论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因此D正确。应选D。
[单选题]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5000元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财产损失里不存在误工费。因此,A项错误。30万元执行回转就可以了,不需要国家赔偿。D项错误。5000元属于情形(5),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例不属于以上情形。C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解析:A项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殴打刘某的行为,是为了泄愤,而不是逼取口供,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正确。C项按照《刑法》第247条关于法律拟制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项说法错误。D项并未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