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1993年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 1993年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题目:下列关于《宪法》的修正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解析:《宪法修正案》(1993)第3条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A正确。第7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正确。《宪法修正案》(1999)第13条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正确。《宪法修正案》(2004)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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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 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

  • 解析:考查垄断协议的判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款第1项禁止的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达成的有第13条、第14条规定情形的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所以D选项不应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第20条的规定,A选项属于经营者集中。

  •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 解析: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文是对法定不起诉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本题中,甲和乙共同盗窃,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法定不起诉的第2种情形;后甲又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第6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文是对酌定不起诉的规定。酌定不起诉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乙和丙共同盗窃,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所实施的两次盗窃,一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次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况,并且乙对两次盗窃都有自首情节,因此,乙的盗窃行为属于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即是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对于甲、丙、丁三人的共同盗窃行为,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上述分析,对甲的两次盗窃行为的处理为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对乙的两次盗窃行为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与甲)的决定和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与丙)的决定;对丙的两次盗窃行为可作出酌定不起诉(与乙)的决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与甲、乙)的决定;对丁的盗窃行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黄某与刘某并未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且黄某与唐某也未明确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黄某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据此,选项AB均是错误的。黄某与唐某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由于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违反社会公益,故该离婚协议在黄某与唐某之间有效,但是由于该协议未经刘某同意,第三人刘某并不知情,因此协议不具有对抗刘某的对外效力,刘某仍有权向黄某或者唐某进行追偿。当然,黄某在对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债务后,可以依据此离婚协议向唐某进行追偿,而唐某在偿还10万元债务后,依据协议无权对黄某进行追偿,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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