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题目:刘某2010年5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 (2)取得股票红利收入20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500元。 (3)取得稿酬收入3800元。 (4)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并将其中的45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使用费收入20000元,超过4000元,故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准予扣除盼捐赠额=16000×30%=4800元,大于捐赠金额4500元。故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刘某对希望工程基金会的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A选项正确;因为4500元没有超过可以扣除的限额,D选项不正确。应纳所得税额=(16000-4500)×20%=2300。B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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