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题目: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证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均可申请,D正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发行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A错误。《证券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据此,发行人可以通过证券承销方式或者保荐方式发行,但不能够直接向投资者发行,B错误。《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此时公司还未正式成立,仅处于设立阶段,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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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请回答第(1)~(2)题。
  • 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 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中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形--隐瞒真相式诈骗。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行为人主动进行欺骗,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隐瞒真相是被害人自行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明知道其陷入了错误认识,却不告知其真相,甚至还实施进一步行为以强化其错误认识。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所以都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本案中,虽然钱某自己"打眼了(看走眼了)",将民国的壶当成了明代文物,但是,如果没有"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的行为,甲仍然不会上当。所以,在诈骗中,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故,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 [多选题]甲雇用乙在非设关陆路边境使用马帮运送一批装在木箱中的货物。乙问是什么货,甲称是象牙制品。在边境被查获,打开木箱一看,全是枪支弹药。对乙如何认定处罚?
  • 乙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从轻处罚

  • 解析:走私特定物品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等对特定对象明知的认定。参见《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走私犯罪嫌疑入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
  • 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遗弃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理由错误。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该项中为口头决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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