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欠缴税款征收应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题目: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本案中,抵押权先于强制执行措施,所以抵押权应优先于税收。故D选项不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表述是BC选项。虽然抵押权优先于税收,但是抵押权人只能行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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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2012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张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王某写了一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王某借10万元钱给自己做生意,让王某在9月22日上午9点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9月22日,张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张某试图接近该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后,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张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请结合犯罪形态理论分析本案,并针对张某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

  • [单选题]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
  • 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 解析: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A项中张小强属帮助犯,没有起主要作用,系胁从犯;B项显然不是聚众犯罪中的主犯;C项中的胡二麻系组织犯,为主犯;D项中的郭仁靖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

  • [单选题]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 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

  • 应当依法受理

  • 解析:1.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4.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上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

  • [单选题]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 解析:所谓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对于正式渊源而言,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有义务适用它们。在我国,主要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等。返还彩礼作为"习俗",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自发的形成,可视为社会习惯,是法的非正式渊源。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法律推理,是指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法律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设证推理四种方法。本案的推理过程可以表示为,大前提:《婚姻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相关规定;小前提:赵某给陈女5000元彩礼、赵母给陈女1000元见面礼、赵某与陈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论:6000元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彩礼范畴、陈女应当将其返还给赵某。此为典型的演绎推理,不是从诸多案例归纳出一般规定,所以不是归纳推理,B选项错误,不当选。《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假定条件是主体为夫妻且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行为模式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题目中的案件涉及婚前礼金的归属问题,双方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并且该财产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婚姻法》第19条规定无关,C选项错误,不当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婚姻法》是法律,《婚姻法解释(二)》是法律解释,所以《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故D选正确,当选。

  • [单选题]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 解析:A项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A项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更强的拘束性,正确。B项考查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的"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这一原则表现在同一行业间法律职业人员的配合以及不同行业间法律职业人员的配合。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执行职业纪律,互相尊重,但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方面是平等的,法官并不处于领导地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应遵守法庭礼仪。B项说法扭曲了三者关系,错误,当选。C项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化。法律职业人员是法律职业道德内化的主体,应当将主动学习与被动学习结合起来,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1)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2)确立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信念:(3)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4)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5)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D项说法正确。

  • [多选题]王某认为社保局提供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该局予以更正。该局以无权更正为由拒绝更正。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王某应当提供其向该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该局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 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本题中王某起诉社保局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该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故A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据此,本题中被告即社保局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故B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因此对于涉案信息有误但该局无权更正的情况,法院不是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判决该局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所以,C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D选项中,涉案信息有误且该局有权更正,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而并没有15日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 [多选题]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载明的权利被归为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剥夺。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早出现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当中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征收、征用,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进行规范,且这一权力不得转授其他主体

    某甲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0年,某甲在服刑期间可以从事学术研究并出版

    梅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在此期间,梅某(15岁)考上南京某所高校,但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学。梅某主张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但实际上这种剥夺其受教育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 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A选项错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包括公民私有财产征收)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C选项错误,某甲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出版著作。D选项错误,梅某所受的是缓刑并未实际执行,因此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梅某的受教育权实际上遭遇非法剥夺。

  • [单选题]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 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与乙登记结婚时乙没有到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不再属于无效婚姻。故A选项不成立,不当选。《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见,C选项成立。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D选项不成立。欺诈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更加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故B选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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